(四)法庭,权力与利益的角斗场——来自经济犯罪大案要案实战辩护经历的金玉良言
帮助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最大化,这十分重要,但是,除此之外,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个人认为,就是要考虑中国现实的国情。在这里,针对中国国情的问题,我先举一个案例。
四年前, XX中院以诈骗罪判处XX被告15年有期徒刑。这个案件是由当时的国家领导人签批的。当事人在找我们洽谈上诉事宜时,我直截了当地对当事人说:“因为有领导的签批,这个案件实在没法打。”但是,当事人还是“不依不饶”,要求我们帮他。我们手头根本不缺案件,并且这起案件的确难打,因此我们还是非常坦诚地对当事人说:“这种有领导批示的案件,上诉只能浪费钱!”而在听完我们这样说后,当事人还是不肯罢休,这个时候,我随口对他说了这么一句话:“领导签批是这起案件属诈骗……”。虽然我们没有接这起案件,但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结果从15年有期徒刑改判为2年有期徒刑是铁的事实。
这种类似的案件,我亲自办理过的有两单。为什么能最终改判,而且是大幅度轻判呢?因为领导批示仅仅说到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而没有说明怎么量刑。因此,研究领导批示,在现阶段中国这个特定的时空环境中,对于律师而言意义十分重大。
其实,在我办理过的经济犯罪案件中,特别是争议标的达到5000万以上的案件,我的一个深刻的感受是,利益之争往往是成案的终极原因。我还是要回到我自身办理过的案件来谈这个问题。
2005年,在我所办理的年度“中国十大商业贿赂案件”之一——王XX涉嫌挪用资金及行贿一案中,王XX作为XX市政协常委、XX工商联会长,身家超过15亿。他之所以会“出事”,就是因为他所做的XX项目具有4亿的利润空间。而在此之前,曾经有领导要求王XX以2亿的价格将这个项目转让,但是最终被王XX拒绝了。后来没过多久,王XX就被抓了。
我为什么要举王XX这个例子呢?因为在我接触过的所有案件中,只要牵涉到巨额利益之争,往往就会有非正常权力的介入。在这种案件中,律师千万不要就事论事,律师在避开风险,保障自身安全的同时,应该把握这么一个原则:解铃还需系铃人。也就是说,案件是由谁下达批示的,你就将你掌握到的情况反映到谁那里,或者反映到比他更高级别的领导那里去。对此,我所办理的“2006年度中国民营经济十大案件”之一的谢XX等巨额职务侵占案便是这种极富成效的做法的最好例证。
这个案件其实是一名领导签批将另外一名领导的亲戚给抓了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便果断采取了向领导反映的方法解决这个案件。当时,我们不仅向签批的领导反映情况,同时,对于有亲戚牵涉其中的另一位领导,我们也是将掌握到的情况一一向他反映。在我们双管齐下的办案策略下,该案最终达成了这么一个折衷的结果:虽然认定职务侵占的数额是数千万,但是,我的当事人却被从轻判处5年有期徒刑。
在座各位都是律师,应该都很清楚,根据
刑法的规定,在职务侵占的数额是数以千万计的情况下,有没有最终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可能。而且,整个案件的审理时间非常冗长,基本是在判决之前实际关押多久,在量刑的时候便判多少,因此,一旦宣判,不用多久便可以将所谓的“罪犯”“刑满释放”。在折衷情况下,案件结果并非取决于法律的规定以及律师在法庭之上的作用,而是一种权力隐蔽的较量,而这种权力较量的背后则是更加隐蔽的各种利益的角逐。因此,在我们国家打官司,律师不能单凭一种法律人的思维来处理具体问题,而应该结合现实国情从一种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
在这里,我还想再谈我所办理过的一个案件:
李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这个案件是怎么回事呢?这个案件发生在XX市,当地的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的农业,便鼓励民间集资开办庄园,但是,基于种种原因,这个庄园后来便破产了。由于投资无法回收,有很多人上访至中央,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领导便下达批示,要求彻查此事。
正如我之前所说,按照一般律师的办案方式,一般都会申请会见,要求取保,出具意见书。确实,这些工作对于任何一个律师而言都必须完成。因为,作为律师,必须首先向当事人交差,但是,仅仅做到这样还是不足以使案件朝有利于当事人方向发展的。因此,在这个案件中,我们重点盯住当地的政府,特别是当时与该庄园关系比较密切的“实权派”领导。我们直接跟他们沟通,向他们出具意见书并说明如果按照现时抓人的方案后面会导致什么样的严重后果。同时,在给他们分析实际情况、权衡利弊之后,便向他们提供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案,尤其注意从他们的角度出发考虑解决问题的方法。除此之外,正如我刚才所说的,由于该案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领导的批示引起的,因此,需要深入研究批示的具体内容。在这个案件中,领导的批示将这个案件定性为“非法集资”,但是,
刑法中并没有所谓的“非法集资罪”,只有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我们采取了这样一种办案思路:领导对于本案的定性,我们表示赞同,而“非法集资”仅仅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并非是一种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