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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一个公民为另一个公民的“辩护”

  我们知道,这个公民在遇到那台出毛病的计算机前,一直是个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好公民。我们也知道,在出事的那天之前,这个公民是个极其贫穷的人,他的银行卡上仅仅只有区区的176.97元人民币,这么一点钱,在他想家的时候,连回家的路费都不够。我们还知道,他那天晚上没有钱了,想去取100元钱出来,于是,他来到了那台该死的柜员机面前。他插入了银行卡(这是合法的);他输入了密码(这是合法的);计算机要他输入他想取的钱数,他输入了一个“100”,但是计算机没有反应,于是他又按了“退出”键(这是合法的);然后,他又按了1.0,这时,也许他的潜意识告诉他按错了,于是他又补按了一次“00”键(这也是合法的!)。
  就在这个时候,奇迹出现了!那台该死的计算机竟然吐出10张百元大钞来!!!
  许霆被惊呆了,他完全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于是,他可能使劲地掐了一下自己的大腿,疼痛的感觉让他相信这确实是1000元而不是100元。但是,这怎么可能呢?如此先进的计算机怎么可能出错呢?许霆无论如何不敢相信计算机会出错,于是,他再次按了1.000元(和第一次一样,这次也是完全合法的!),计算机再次给他吐出10张百元大钞。他还是不敢相信,再按!计算机依然如故,再按……
  在按了N次之后,许霆忽然想:“这个计算机可能不认识数字吧,我再试一试,看它是否认识别的数字。”于是,他在按了N次1.000后又按了2.000(这也是合法的!),这回,计算机吐出了2000元。许霆又连按了3次2.000,他的银行卡中只剩下1元9角6分钱了,而机器却连续三次给他吐出了2000元。
  依照我国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假如一个人反复多次地要求银行在他的帐户存款余额范围支付他的存款,这种要求不论数额是多少、也不论重复多少次,都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因为他事实上是在自己的钱包里掏完全属于他自己的钱。
  既然如此,那么,尊敬的法庭,我在此想提出的一个重大的问题是,站在被告席上的这个公民许霆,他要求那台该死的计算机分171次向他支付175元的行为难道是偷盗犯罪行为吗?或者说:请问谁能论证171次合法的取款指令行为同时也是危害社会的盗窃犯罪行为?
  我的看法是,被告人许霆的这些客观性质完全相同的行为不是偷盗行为,这个行为是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的,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非法的行为。
  我的看法是有铁的证据证实的:在事后取出的扣账的流水清单上,清楚地证实许霆向计算机输入取款指令1元167次、输入取款指令2元4次,总共要求银行向他支付175元的事实,而这个事实同时证明了银行通过计算机同意向许霆支付175元、许霆和银行之间的电子交易完全是正常的、合格、合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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