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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一)

  二、公司的分类
  (一)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
  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是指全体股东不分出资额的多少,均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的全体股东或任何一个股东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根据公司股东之间的约定,一部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前者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后者对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发起成立的,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股东和部分仅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越来越多地被采用,成为各国公司立法的重点,我国《公司法》也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态。
  (二)一人公司与多人公司
  按公司股东的人数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一人公司和多人公司。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多人公司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所组成的公司。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前,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外,不允许其他自然人或非国有法人设立一人公司。2005年背后修订的《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仍不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以股票是否上市流通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是指除上市公司之外的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
  以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能够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子公司是一定数额的股东被另一公司所持有,或者根据协议被另一公司所控制或支配的公司。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子公司受其他公司控制,但其仍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对外独立开展活动和承担责任。
  (五)总公司与分公司
  以公司之间的隶属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在组织和业务上管辖其他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公司是指在组织和业务上受其他公司管辖的公司。在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中,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和法人资格,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的全部债务由总公司承担。
  【相关链接】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法人主体资格;而分公司仅仅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2、财产关系不同。子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而分公司的财产则全部属于总公司,是总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意志关系不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意志具有独立性,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不能直接进行命令指挥;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人事安排、业务执行、资金使用完全受控于总公司,它们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4、法律责任不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其一切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完全由自己承担。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最终要由总公司承担。
  (六)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本国公司是指依照本国法律登记成立而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外国公司是指根据外国法律在内国境外成立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允许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该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的法人资格,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属的外国公司承担。
  (七)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以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和转让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封闭式公司是指公司股份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并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开放式公司,又称上市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向社会募集股份,且其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
  (八)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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