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聘任制书记员制度的思考

  综上所述,虽然书记员的工作主要是事务性的、辅助性的,但是书记员的工作与法官的工作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官是可以从书记员中择优选拔的。因此,笔者认为,推行书记员聘任制并不能否定书记员可以任法官。最高法院出台《办法》限制书记员任法官,其合法性、合理性值得进一步思考。
  四、聘任制书记员不能任法官的弊端
  从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实际情况看,限制书记员任法官存在着一些显见的弊端,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表现在心态和情绪上。一是心态不平衡,队伍不稳定。在人民法院工作,拥有审判资格是非常荣耀的。拥有同样的学历甚或更高的学历,仅仅因为《办法》和招录的原因而无法任审判员,这对于有志于从事法院工作的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也是不可能平衡的。从重庆市的情况看,2006年新进的书记员已有部分人在2007年参加了其他单位的招考,队伍的稳定性出现了波动。二是情绪不稳定,工作不热忱。职业荣誉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个人的工作情绪,如果对未来没有希望,看不到光明,是不可能在工作中充满热情和积极性的。以前的书记员就可以任法官,而现在经过正规法律院校的全日制本科或研究生学习后,反而只能任书记员,难免会在心中产生不良的情绪,并进而反映到工作中。
  从重庆市2006年招录的聘任制书记员的有关情况看,一年以来,他们以自己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谦虚务实的工作作风,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成绩,得到了各用人法院的普遍好评。与此同时,这批书记员也非常关心自己的前途。如果有关转任的政策迟迟不明确,相当比例的人是不会安心的。对于地处西部的重庆法院系统而言,基层法院的法官人才流失现象已然较为严重,法官断层现象也比较突出,如果某一批工作人员中有相当部分不安心工作或打算离开工作岗位,对于整个法院系统而言都将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从公平的而言,法院司法改革应当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公平。2006年全部是聘任制书记员,2007年和2008年均分开招录,这无形中导致2006年进入法院的书记员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在其他条件都相等的情况下,限制聘任制书记员任法官助理无疑是很不公平、很不人道的。
  五、简短的结论
  一般说来,2006年毕业进入重庆市法院系统的聘任制书记员一直以来都心存不安。其一,作为在法律院校孜孜求学4年或7年的法律人,以聘任制书记员的身份进入法院工作,一直以来备受尴尬。虽然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但在法院只能做书记员,相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其他同仁来说,受到的尴尬可想而知。其二,作为正规院校毕业的法学学士或硕士,对能否坐在庄严的审判席上,实现自己多年来的梦想心存疑虑。虽然重庆市特别说明,在5年内通过司法考试的可以按照程序任命为基层法院的法官,但具体怎么操作、何时操作都没有预期,而且从发展趋势看,形势不容乐观。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