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也再一次恳求全国律师协会能够依法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合法性,为实现公平正义,为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维护法律服务中的消费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律师的正当利益,仗义执言,积极作为。同时更希望司法部能够审查其规章,并做出符合《
律师法》规定的新规章。从而在根本上消除这种不利于民主和民权的假律师现象。国家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准入门槛,从而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但是我们不能提高门槛的同时却在门槛的下面挖个黑洞,这样素质更低的人员就会钻进来。
2、黑律师的法律现象
笔者这里所说的黑律师是指不注册的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没有律师资格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从事代理业务的人员。一般来说他们都与法院有着重要的渊源,所以能够横混法院,能够搬弄是非,能够影响案件的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普通中国公民不但可以当诉讼代理人还可以当辩护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可见,任何一个中国公民都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前提是人民法院许可。其实这个前提就是没设,在实践中也没有运用过“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这条法律,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没有不许可的公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几乎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模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