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过程:民生和参与
如果说人大立法过程的公众参与在理论上还存在一些疑问的话,那么行政过程的公众参与则具有充分的正当性。非民选的行政系统及其官员在现代行政国家条件下获得了巨大的权力,可以制定规章、执行法律和做出裁决。但是传统的自由民主理论却没有为行政过程提供民主机制,而是将行政合法性的问题通过议会法律这样的传送带来解决。这种“传送带”的理想模式已经难以有效解释和回应现代行政过程中民众对行政权的理解和对参与民主的渴求。“参与式民主”在很大程度上也正是回应“行政过程民主化”要求的一个理论结果。这样的理论框架对于我们观察2007年度中国行政过程的若干事件也是有效的。
“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在今年引起媒体和学界的广泛注意。钉子户事件的核心问题是征地拆迁的公正性问题,这包含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钉子户夫妇与开发商长期协商未果,导致双方损失都非常巨大。开发商固然可能有非法之处,但问题的要害并不在开发商,而在于政府决策过程。最近几年,新一轮的圈地运动愈演愈烈,各地因征地拆迁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加,自焚之类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我们发现几乎在所有的这类纠纷中,政府的决策过程都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其实,城市征地拆迁的首要问题不是补偿标准问题,而是公共利益问题。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基于公众利益才可以对公民的住房和土地使用权进行征收。但由于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司法难以独立做出公益判断,使得最重要的问题仿佛已经不是问题,政府决策过程中的随意性本身就证明了公共利益的边缘化地位。既然无数的经验事实证明,政府无法有效代表公共利益,尤其是在征地拆迁问题上常常偏离公共利益,而我们又没有足够的理由期待法院可以独立做出公益判断,那么我们就应该诉诸体制化之外的公众力量——给这种公众力量一个理性和程序化的参与机制。公共利益常常被挤出体制本身恰恰是“精英民主”或其伪装版本的缺陷证明。因此,在整个问题的源头上,就征地行为的合法性上,我们看到公众参与严重不足。由于征地拆迁涉及较大范围的公众利益,因此不宜让单个被拆迁户直接面对强大的政府和开发商,而应在最初的征地决定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建立严格的公众参与征地决策的程序和相应的回应机制,这才是对广大的被拆迁户的最有效保护。在征地决策中可以一并解决补偿标准的问题,甚至可以要求没有公正补偿就不得拆迁。
那么,我们在钉子户事件中看到的是什么呢?只是因为“最牛钉子户”的强硬,房管局及法院才提供关于补偿标准的听证会,而在此之前,政府和开发商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动员”走了钉子户周围的所有其他的被拆迁户。由于只针对一户,无论听证结果如何,政府和开发商通过征地拆迁所预期的利润都不可能明显减少。因此,听证的结果是必然的,征地肯定“合法”,所有问题只是补偿问题,更准确一点讲,所有问题只是补偿最后这一“最牛钉子户”问题。再看看该钉子户何以“最牛”?当事人的社会联系和媒体经验,以及有关媒体的热烈关注,是该钉子户成为“最牛”的最主要条件——我们试想,满足这种条件,尤其是集中吸引媒体聚焦的钉子户,能有多少?很可能是“空前绝后”。在媒体逻辑看来,“钉子户”只能热一次,而且碰巧是和《
物权法》通过处于同一时期才被捧热。所以我们在这种“公众参与”背后需要冷静思考:我们的参与过分依赖媒体是否恰当?参与是否已经成为解决类似问题的有效机制?参与缺失了哪些可能更为重要的主题和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