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关于劳动合同履行中止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劳动者失踪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因劳动者应征入伍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除外。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条文解读:此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的约定中止、法定中止、中止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情形的处理。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前者是指因客观情形等或双方约定劳动关系暂时停顿,一旦情形消失或者约定条件出现,双方恢复履行;后者是指因合同到期或法定的条件出现,劳动关系彻底归于消灭。
其一,关于中止的类型。劳动合同履行中止可以分为中止与部分中止,前者是指劳动合同全部履行内容的中止,而后者是之劳动合同部分履行内容的中止。劳动合同履行内容的部分中止,不影响其他合同内容的正常履行。
其二,关于约定中止。劳动合同中止可以是基于1、双方的约定,2、或是法律规定的情形。员工应征入伍、员工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员工失踪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企业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其三,关于中止期间工龄计算。对于劳动合同履行的约定中止,中止期间不予计算工龄。对于劳动合同履行法定中止,除员工应征入伍的情形外,也不予以计算工龄。
其四,关于中止后的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事实上已经无法履行,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解除或终止。
其五,关于中止期间的上限。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至于超过5年的处理,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解除或终止。
(十一)关于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支付赔偿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条文解读:此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支付赔偿相关事项。其一,企业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支付2倍工资的时间从实际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计算。其二,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标准向员工支付赔偿的,不再另行支付经济补偿。也即,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总额即是2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