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学学术著作引注标准
杨立范
【全文】
学术著作引注标准实际上涉及到学术规范问题。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引注制度, 国家新闻出版署还没有制定有关编辑体例和格式包括学术著作引注的一个强制性标准。我们现在所实行的学术著作引注标准,都是各个出版部门根据不同的文件规定以及结合自己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出来的。
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学术著作引注标准实际上是对我社编辑总体要求的一个部分。我们出版社对编辑的总体要求包括全书体例统一、专业术语统一、人名译名统一、计量单位统一、数字用法统一、用词用语规范、不出错字别字、标点符号正确、引文准确一致、引注书写格式规范、参考文献、索引,等等。系列书还必须要求封面近似统一。最初,这个标准主要是考核编辑业务能力的检验标准之一。在我们所编辑的学术著作中,相当的书稿在交给出版社后,引注极不规范,五花八门。引注格式的不规范、不统一情有可原,但是引文的内容与原书或原文不一致则相当普遍,尤其是法律条文和马恩列斯毛等经典著作的引用与原著的不一致则反映出对学术研究的极不严肃,尔后,在编辑加工过程中,我们的编辑又发现了更为严重的问题,即学术风气、学术道德问题,如果说,引注格式的不规范、不一致,只是表明我们有的作者做学问的不严谨,而后者则表明某些作者学术的失范、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问题。清代学者陈澧就曾在其《引书法示端溪书院诸生》一文中,告知学生“前人之文,当明引不当暗袭。明引而不暗袭,则足见其心术之笃实,又足征其见闻之渊博。若暗袭以为己有,则不足见其渊博,且有伤于笃实之道。明引则有两善,暗袭则两善皆失也。”(参见《东塾未刊遗文》,转引自张舜徽先生:《文献学辑要》,陕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3页。)做学问实际上就是做人。在编辑加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作者虽然在书后也标注了“主要参考文献”,但明明是主要参考了某人的作品,却偏偏“疏漏”了该主要作品。今年二月份,我社就发现了在一部学术著作中,其中一位作者写得近三万字的文章中有一万多字剽窃他人作品。还有一些作者的著述是在大量翻译的基础上写出来的,但却没有真正的参考文献目录,其目的可见一斑。
随着认识的进一步深入,我们也深感作为编辑尤其是学术著作的编辑责任的重大。引注不仅仅是技术上层面的问题,更深层的,反映的是学术道德、学风问题,是真学与伪学问题,因此,在对我社编辑的总体要求中尤其在学术著作引注标准上,我社对编辑又提出了更深一层的要求。要求我们的编辑向学者型编辑发展。这就是在编辑学术著作中,编辑不仅要注重引注的技术层面的规范性、一致性,而且还要深入到该著作所涉及到的领域,注重学术研究的独创性、前瞻性,要求学术著作要“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从学术价值、学术内容上严格把关。为了将其落到实处,我社还对学术著作实行匿名评审制度。当然,这还需要一个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也希望我们更多的学者参与到学术著作的编辑当中来,一同研究学术著作引注标准的制定,既治标也治本,共同促进中国学术研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