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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日法律引注体系简介及统一中国法律引注体系地几点建议

  1. 美国法律引注体系统一化简史
  第一部关于美国法律引注的标准手册可追溯到一本由美国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判例集(the Reporter of the Nebraska Supreme Court) 编委出的,称为《引注规则》(Rules for Citations)的小手册。 〔2〕 而美国法律引注体系统一化的开始则可追溯到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前院长Erwin Griswold。1926年当他还是哈佛大学法学院学生时,就开始编印出了一套统一法律注释体系的手册,即第一版的《统一注释体系》(A Uniform Citation System),供《哈佛大学法学评论》编委会使用。 〔3〕 后来为了编辑和出版的方便,哈佛、耶鲁、哥伦比亚和宾西法尼亚这四所大学的法学评论社的编委聚在一起,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使用的《统一注释体系》基础上,重新修订了《统一注释体系》,并于1934年出版了第四版的《统一注释体系》,供法律界参考采用。此后,《统一注释体系》就一直由这四所大学法学评论的编委会联合修改发行,并且得到了美国法律界的广泛自愿接受和采纳,特别是多数的法学评论的编委会都指定它为作者的引注标准。在2000年以前,大多数美国法学院都采用《统一注释体系》,要求一年级的法学院学生在法律文书和检索课程中都要认真仔细地学习如何正确地依此标准来引注法律和其他文献。1991年出版的第15版《统一注释体系》,因其封面改用兰皮,所以改名为《兰皮书:统一注释体系》(The Bluebook: A Uniform Citation System)。此后,《统一注释体系》一直被简称为《兰皮书》。 〔4〕 
  第一版的《统一注释体系》很简单,只有26页,但后来不断增加,2000年修订出版的第十七版已达391页之长。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兰皮书》大约每隔五年修订再版一次。
  虽然《兰皮书》中的引注标准在美国的法律界已被广泛接受,但是《兰皮书》未能解决一些比较独特的文献的引注要求,且《兰皮书》的引注标准过于复杂,难以运用。所以有些法院和一些法学评论编委会因而开始制定了自己的引注标准或在《兰皮书》中规定的格式基础上引伸出自己的引注标准。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最著名挑战《兰皮书》的引注标准是《芝加哥大学法学引注手册》(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Manual of Legal Citation) (以下简称《芝加哥手册》)。《芝加哥手册》最早是以附录的形式,附在一篇名为“再见吧《兰皮书》”(Goodbye to the Bluebook)的法学评论文章之后。该文章是由一位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写的,1986年被登在《芝加哥大学法学评论》第53期上〔53 U. Chi. L. Rev. 1343 (1986)〕。《芝加哥手册》一开始只有15页。后来,经《芝加哥大学法学评论》编委会修改,其篇幅增加到63页,并于1989年由律师合作出版社(Lawyers Co-Operative Publishing Company)出版。 〔5〕
  《芝加哥手册》的引注规则的特点是简短和开放。在引注方面,它仅提供文献数据的基本格式标准。这些标准是属于建议性质而非强制的,且留给作者依其文章的特殊需要有取舍的空间。一开始,不少美国法律人士对《芝加哥手册》取代《兰皮书》抱很大希望。但因为《芝加哥手册》太简单,无法提供充分的引注指南,没有得到多少人采用。1989年后,该手册就不再被修订出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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