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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日法律引注体系简介及统一中国法律引注体系地几点建议

  5.3.3 日本《法律文献等之引用方法》:
  〔规则〕 執筆者名『書名』 頁 (発行所、版表示、発行年)。 
  〔例〕  三ケ月章『民事訴訟法』125 頁 (弘文堂、第3版、1992)。
  5.4杂志论文
  5.4.1 ALWD手册:
  〔规则〕 作者,文章标题,卷号 杂志名称的缩写 文章的头页,引文页(出版年份)。
  〔例〕 L. Ray Patterson, Legal Ethics and the Lawyer’s Duty of Loyalty, 29 Emory L.J. 909, 915 (1980). 
  5.4.2 OSCOLA(《牛津手册》):
  〔规则〕  作者, ‘文章标题’,(出版年份) 卷号 杂志名称的缩写 文章的头页,引文页 。
  〔例〕 D Chalmers and R Schwartz ‘Rogers v Whitaker and Informed Consent in Australia: A Fair Dinkum Duty of Disclosure’ (1993) 1 Medical L Rev 142, 142. 
  5.4.3日本《法律文献等之引用方法》:
  〔规则〕 執筆者名「論文名」雑誌名 巻 号 (発行年) 頁。 
  〔例〕  末弘厳太郎「物権的請求権理論の再検討」法時 11 巻 5 号 (1939) 1 頁以下〔民法雑記帳 (上)(日本評論社、1953) 所収、238 頁以下〕。
  6. 建立了一套适用中国国情的法律引注体系的几点建议
  经过前面对美、英、日法律引注格式的观察和讨论之后,可见建立统一引注格式必须同时有利于作者与读者的使用,并以提高实用效率为目的。影响效率的最主要原因在美国的经验中可以得知,是格式要求的细致程度。要求得越细致,作者与读者必须注意的地方越多,一旦超越短期记忆的范围,而必须不断重复查阅时,在效率上越是反其道而行;同样的,僵化与过于形式化的要求,也使得作者与读者不容易分辨引注之间的区别,有害行文与阅读。以下几点建议供国内同行考虑。
  6.1 合理使用缩略词语
  美国自《兰皮书》出第一版以来,许多的法律用词、美国法典、判例集和法学期刊名都大量使用缩略词(Abbreviations),后来的ALWD手册也继续保持这个传统。日本也深受缩略词的影响,在《法律文献等の出典の表示方法》后面也是有一大串的法律词汇缩略词对照表。使用缩略词确实能节省脚注的篇幅,但作者却要花很多时间去查缩略词对照表,以保证缩略词用得准确,而且读者也常常需要查缩略词对照表,方能明白其原名。在电脑排版广泛使用之前,因为脚注和章后注(Footnotes & endnotes)的排版费用特别高,所以出版社鼓励作者和编辑大量采用缩略词以减少引注的篇幅。但现在排版都已电脑化,用文字处理软件如微软的WORD来加脚注,并不多费功夫。所以本人认为我们可以忽略美国大量使用缩略词的传统,仅合理地使用常用的缩略词,并根据此原则制定一个简明的法律常用缩略词对照表附在引注指南后面。
  6.2 被引文献标题的表示
  除正式出版的图书、连续刊物(如杂志报刊)采用书名号(《 》)外,所有其他文献标题都采用“斜体字”或在文献标题下加直线。目前国内引注时,被引注的文献标题多是采用双引号(“ ”)或书名号(《 》),但是这种用法有时会引起混乱,例如有些文章的标题中已有引号,你就不好再加引号了。又如在引注文章时如果文章的标题和刊载文章的图书或杂志都要书名号(《 》),看起来,也不合适。是否可以也考虑用“斜体字” 或在文献标题下加直线。例如:
  陈念华:“庄户法官”张开弟 1《人民司法》42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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