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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间接故意界分及其司法实践意义

  6.3 是法官量刑的一个重要标准
  犯罪的主观要件包括四种罪过形式,即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其主观恶性程度以及反映的社会危害性是由强到弱、由重到轻递减趋势。依据罪责相适应原则,一般地,如果在危害后果大致相同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的,在具体量刑时,要比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刑罚轻,判处较轻的刑罚,比主观方面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量刑重,判处较重的刑罚。然而,对此也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相差很大,间接故意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对间接故意犯罪人的量刑,就不一定比直接故意犯罪人轻,有的甚至可能更重一些。间接故意犯罪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量刑也是如此。罪过形式相同而内容不同时,其反映的社会危害性也不相同。如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就比非法行医罪中的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严重,因此前者量刑要比后者重。以上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因此,间接故意罪过的确定对在司法实践中量刑起着重要影响作用。
  6.4 是厘清司法实践疑难案件的一个重要标准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案件大多是在刑法理论或刑事法律无法找到依托即刑法理论和法律与实践的脱离,尤其是理论。举一案例论之。案例如下:为了获得保险金,甲炸毁正在飞行中的飞机,导致飞机上全部人员的死亡。在案件审判中,大部分人认为应按直接故意杀人定罪处罚。理由是间接故意放任意志因素不存在于危害结果必然发生。鉴于甲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以直接故意论处。还有人认为成立准直接故意犯罪。理由是希望和放任意志因素不适用甲的主观心理。笔者认为应成立间接故意。理由是:从上文放任的界定,甲的主观罪过完全符合之。甲炸毁正在飞行中的飞机,他预见到乘客死亡在实际上是必然的,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 并且在事实上乘客和机组人员也有跳伞生还的百万分之一的偶然性。他为了获取保险金, 而能是容许乘客和机组人员死亡即达到某种特定结果的副效应。可见,若对间接故意进行笔者所界定的,完全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如何定罪的困窘。同样也很好对如著名的皮带案的意志因素的定性争议,又如,“未发生具体危害结果的放任行为”定罪问题等疑难案件进行准确处理。
  6.5 关系着行为的数量,决定一罪或罪数成立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
  确定犯罪行为的数量,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在行为人的一系列行为中,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只有正确区分罪数,才能为适当量刑提供前提条件。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的目的有分为两种一是犯罪目的,另一是非犯罪目的。对于前者行为人可能实施两个行为一行为构成直接故意犯罪,另一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依附于直接故意犯罪。典型适例: 皮带案。主要案情是:两被告打算以裤子皮带勒昏被害人以夺财,曾因担心被害人死亡,改用沙袋闷昏被害人后,回头使用皮带,将被害人勒昏过程当中,其中一人为确定被害人是否已无力挣扎更勒紧皮带时,另一人发现而制止,取财目的达成之后, 被害人昏迷已久,心生怀疑,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却已回天乏术[14]。此案中两被告实施两个行为,造成了两个危害后果,构成了两种危害结果,构成了两种犯罪,即抢劫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属于不同罪质的犯罪,属于吸收犯范畴。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吸收犯处断原则的有关规定,当二罪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时,按主罪吸收从罪的原则定罪量刑。故此案定抢劫罪,间接故意杀人作为量刑情节。因此,间接意的认定关系罪数成立与否。
  结 论
  纵观上文,通过国外对犯罪故意的本质的比较研究,并结合刑法典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犯罪的间接故意的界定,阐述了间接故意罪过的定义与本质,从外延、内涵和实质全面阐释了间接故意罪过。研究犯罪的间接故意当然不能割断历史,通过国内外犯罪的间接故意立法、理论的沿革,有批判地吸收、借鉴有益的间接故意法律成果。通过对间接故意构造的剖解,意在推动故意犯罪理论的深入研究与思考,打破旧的间接故意构造内容的通说,提出笔者创造性的新观点。由此可见,间接故意是以“明知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性的社会结果”为认识因素,以“放任”的意志因素为核心要素的主观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罪过在定罪量刑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具体案例解析其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确定罪数、量刑和疑难案件的解决等司法实践意义,处处紧扣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原则,提出了间接故意在司法实务中共同遇到的问题:间接故意犯罪有无未完成形态,笔者从外国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多角度地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鉴于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犯罪确实存在未完成形态,参考和借鉴国外立法例,提出了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规定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涵间接故意犯罪的司法建议,也指出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如何认定和推定间接故意罪过。全文论述尽力追求不仅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同时还力求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在这一目标指引下,通过理性分析和举证适例相结合的方式,提出了笔者的家之言。旨在丰富、发展、完善间接故意罪过理论,指导刑事司法实践,推动刑事立法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若笔者的研究成果能对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皆有所裨益,亦即笔者欣然之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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