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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意识(一)

  (二)权利情感。权利情感是人们对权利所产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或情结反应。它根源于人们对权利认知与具体权利现象之间的交合与冲突。权利情感的建立和培养是权利知识和理论内化的第一步。因为对任何事物的追求和维护,如果缺乏感情基础,那就不可能恒久,它是人们自身对外界现象的内化后的感受。“个体对权利的感情,就是个体从心理上对权利的认同、喜好,就是个体从内心对权利的感受”[5](P108)。 当人们通过既定的权利认知系统来观察某种特定的权利现象,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主观情感。比如,对公民的自由权,有人关心,有人漠视。对一个具体的人权组织,有人支持,有人反对,甚至厌恶。总之,人们的权利情感,或表现为对某种权利现象的认同和接受。或表现为对某种权利现象的冷漠、反感甚至拒绝。由此可见,权利情感涉及人们对权利制度、组织和运动的认同,而这种认同正是一种权利制度得以确立并成功运行、一个权利组织能生存与发展和一场权利运动获得成功的无形力量。权利情感制约着人们对权利制度和权利行为的选择。
  (三)权利评价。权利评价是人们对权利现象进行道义上的评价或价值上的判断。在理念层面上,权利本身就是一个价值问题,它既是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也是法治发展的主要取向。因此,人们对特定时代的权利制度可能作出不同的价值评估:这种制度能否中实现权利的应有价值?权利的分配是否公平正义?是善是恶 ?能保证权利有效实现?由于权利价值观不同,人评价也表现各不相同。权利评价的差异,对人们选择某种权利制度和作出某种权利行为具有重大影响,如人们对确认生活方式自由的法律制度取舍无疑会各不相同,对是否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实现这一权利也会作出不同的决定,这表明权利评价以更直接、更明显的方式有力地参与权利制度的创建、运行和整个权利体系的发展。没有这种参与,任何权利制度创建与运行,任何权利史上的重大变革都是不可想象的。
  (四)权利意愿。权利意愿是人们从心理上产生权利感情后的升华,是觉醒后的权利主体对自身权利积极主张和坚决捍卫的勇敢品格。权利意愿反映的是人们行使权利的自觉性程度,以及产生的保护权利的意识,特别是通过现代制度使受到侵犯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意识。也就是说,一种权利为社会、法律所承认,人们是否愿意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这种权利?在一种合法和公认的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人们是否有诉诸法律以求救济的意向?人们是否愿意参加一个合法组织来组织和争取新的权利或呼吁保障已有的权利运动?这种权利意愿,一方面是在权利认知、权利情感和权利评价下形成起来的;另一方面又受制于人权利实践和国家的司法状况。当权利实践使人们享有更多的人的尊严、活动的自由以及可观的经济效益等“好处”,国家的司法体制真正成为权利的有力保障机制,人们自然会不断强化自己的权利意愿。否则,人们宁愿使法律上的权利停留在条文中,或在侵权发生时麻木不仁,或寻求诉讼之外乃至法律之外的解决方法。因此我们应当鼓励社会主体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本来,社会主体对自身权利的维护本身就是一项权利(救济权利的权利),同时也是应尽义务。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说“主张权利是精神上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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