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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意识(二)

  第一,权利意识影响行使权利的行为。在现实社会中,人们是否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法律虽然未授予但也未禁止的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人们的权利意识状态。如果在一个人的权利意识中,对某种权利的行使感到一种不愉快或反感、不满,若没有外界的强力,他是不会行使法律所规定某种的权利的。如,某人发现其家庭成员偷盗了他的财物,按法律规定,他有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可以向警方进行举报和控告,追究盗窃者的刑事责任。但在他的意识中认为行使此种权利,将使亲人失去自由,亲情比他失去财物更为重要,他会选择放弃这种权利。如果在他的权利意识中,认为其家庭成员的行为严重侵害他的利益,并在意识中认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他会毫不犹豫地向警方举报。类似的例子还有:反对自由堕胎的人,大概不会自由堕胎的!可见,一个人的权利评价取向和权利情感取向往往会直接决定着他的权利行为的选择。
  第二,权利意识制约着保护权利的行为。保护权利是权利实现的一个重要条件,一种不能得到保护的权利,除了美妙动听之外,毫无价值。一个社会不能有效地保护其权利体系,不仅会影响人们行使权利的行为,而且会动摇人们对权利的尊崇与信任。保护权利有许多方式:自卫(正当防卫)、自助、诉诸大众舆论、法律救济、抗议、反抗乃至起义(权利革命)。在保护权利的过程中,权利意识会制约着权利保护的方式选择。在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制度存在的情况下,人们对权利的保护方式主要是自卫和自助。在一个以封建伦理道德为氛围的社会,更多起作用的是大众舆论。在一个法制健全和完善的国度内,最常规的方式就是法律救济,尤其是诉讼。在一个已经丧失正当合理性的社会中,民众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革新这个社会机制。这些保护方式和途径的选择都是受权利意识制约的,更非一个特定社会主体一次特定的行为。而权利意识大众化后,对选择保护权利的方式趋同,人们关于权利不可侵犯的意识形成后,无疑会促使人们去保护权利,捍卫权利。
  第三,权利意识会影响人们争取权利的行为。争取权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参加一定的权利组织,参与某种权利运动或社会中群体权利活动,以促使权利的扩大和权利的法律化。从权利评价和权利意愿的维度来看,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即:一方面赋予这些权利以正当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可以使一个人的权利行为与其他人的同类权利行为集合起来。当人们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若人们具有强烈权利意识,他们会联合起来为争取权利而斗争。如果没有对权利维护上的“告状意识”,我们就不会看到某城市的出租车司机为“营运证”的延续问题而状告当地政府。最典型的是在美国历史上的马丁•路德•金领导并直接参与美国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在他的领导下,美国黑人的权利意识得到了强化,他多次组织和发动黑人争取《独立宣言》和《解放宣言》中确认的平等公民权利。没有马丁•路德•金领导的黑人的斗争,他们就不可能有今天平等的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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