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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法治防范与控制机制

  2、建立健全“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规,使所有的处置行为有法可依。群体性事件有着深刻和复杂的社会背景,涉及众多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关乎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处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悲剧性后果。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职责和办法,国务院应该总结近年来各地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尽快制定一部“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规,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目标任务、主体、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及善后等方面的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比如,应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加以明确。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党委可以参与、协助、监督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但按照职能分工,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如果党委过多的干预或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喧宾夺主”,虽然表面上有助于群体性事件的解决,但有悖于“依法行政”的原则,同时也容易造成政府在公众中威信的下降,加剧“党权大于行政权”、“党权大于法”的错觉,影响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
  (四)责任追究机制
  突发性群体事件往往与群众利益密切关联,各级组织、各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不公、不廉和不文明、不得当、不作为,是埋下这颗“定时炸弹”的根源;麻木不仁的官僚主义、简单粗暴的“衙门作风”和敷衍塞责的工作态度,则是引发这颗“定时炸弹”的导火索。当前,我国虽然建立了“综治工作一票否决制”,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如何给予行政惩戒,则普遍缺少一套完整、明确、适当的责任追究制度。笔者建议,国务院应制订专门法规对因滥用职权违法违纪和扰民伤民等过错行为而酿成矛盾激化的,或因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事态蔓延扩大的,根据事件起因、大小、性质、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者,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彰显“执政为民”的理念和从根本上遏制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决心。
  综上所述,突发性群体事件是社会转轨时期各种矛盾冲突的极端表现形式,是法律事件而非政治冲突。对其依法予以解决并采用法治机制进行防范和控制是标本兼治的理性选择,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持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策略。
  (本文是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的部分成果,项目编号2005年FFX011  本文已经发表于《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CN53-1160/c,转载时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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