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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领导接访”制度评析

  (2)贤人政治影响。我国在长达4000多年的阶级社会里,实行圣贤治国的贤人政治,强调国家兴亡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工作能力和道德修养,老百姓申冤叫屈要找“清官”作主。脍炙人口的“铡美案”、“杨仍武与小白菜”无不是在领导亲自过问下得以解决的!法律意识有强大的传承力,时至今日,找领导和清官申冤,在民众中仍有很大影响,大量进省进京的越级访、重复访正是这种传统思想的产物。而我们现在加大领导接访力度,强调领导者个人在化解信访工作中的作用,领导不正是在扮演“清官”么?不正是迎合群众“告御状”和“青天申冤”心理么?
  (3)司法行政化的影响。中国历来有行政、司法不分的传统,官员既从事行政事务,也从事司法事务。信访与司法本属不同性质的工作,分属不同的权力体系,各自都有独特的运行方式:从工作人员比较,信访工作人员具有非专业化、非职业化、全能型的特点,而司法人员具有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的特点;从机构权力运行和决策方式看,信访机构具有严格的等级秩序,信访问题的解决主要靠领导决策,而司法机构之间是平权和彼此独立的,司法裁判实行民主合议制;从功能看,信访工作采结果取向主义,追求实质正义,司法工作采过程取向主义,追求形式正义;从接访程序和层级看,信访持放任态度,而司法持严格限制态度。严格来说,法院不应当有信访,只有申诉。其实并非如此,《国务院信访条例》第15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这里规定了信访与司法分权原则,但不彻底,同时又明确人民法院存在“信访事项”,且信访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信访事项”,为司法行政化留下了空间。法院有一套与信访工作程序极其相似的处理申诉模式:处理来信来访不严格限制层级,且处理率必须达到100%,要做到人人接待、案案回复;其工作流程是,先由立案庭的法官接待和研究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再报送庭长、院长审批,如原裁判有错,即进入“程序”再审;人民法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与普通法官相比,享有较大的权力,对上访问题的解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故院长接访、院长包案就成为化解矛盾、平息上访的最为重要的措施,院长的态度如何是上访问题能否解决的关键。这样一来,申诉行政化就日益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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