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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谐社会中为权利而斗争

  5.利益重新分配,达到和谐共处
   一切冲突都源自与利益的冲突,因而利益的分配是解决冲突的关键。当纠纷产生之时,“为权利而斗争”是利益重新分配的契机。“为权利而斗争”将纸上的抽象权利,变成现实具体的权益,将不公正的“交易,转变为公平的利益协商。我国,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拆迁户的权益没有有效的保障,拆迁部门仅仅依靠“规范性文件”这一合法的外衣,来侵犯被拆迁人的利益。虽然“公民的财产权利不收侵犯”已为宪法所确认。但事实没有保护拆迁户的法律法规,拆迁户的权益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
  在这种利益分配很不公平的情况下,不少拆迁户通过上访、舆论披露、拖延时间等手段,为自己因有的权益而斗争。随着这种斗争的影响扩大,国家与政府越来越关注拆迁问题,先关的保护拆迁户的法律法规以及制度不断出现,拆迁政策也越来越有利于拆迁户。于是,就的利益分配机制已被打破,新的分配机制已渐建立。这些是“为权利而斗争”的结果。
  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当旧的利益分配机制变得不公平时,“为权利而斗争”是建立新的利益分配机制的重要手段。在公认的利益分配机制下,社会也为和谐。
  四.结束语
  通过上一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为权利而斗争”一方面在短时期内造成一些社会纠纷设置是矛盾。然而,从长期看来,通过“为权利而斗争”,优化了社会资源配置,完善政府运作机制,重建了社会利益分配机制,使得最多数人获得最大的幸福(边沁语),和谐社会由此形成。因此,“为权利而斗争”与和谐社会是一种辩证的关系,两者的关系如果处理得好,社会变得更为和谐,处理不好,社会将陷入冲突混乱只中。
  因此,应当给“为权利而斗争”加必要的限制。首先,“为权利而斗争”中的权利应是已被法律(广义的法律)所确认。其次,斗争的方式必须合法,或者至少不带来更大的危害。这样,“为权利而斗争”便纳入法制的轨道,斗争便有章可循,不至于再犯过去的错误。
  
【注释】作者简介:姜旭东,上海政法学院本科生。 
   
  在此值得提出的是,笔者并未使用当下流行的“维权”一词,而是使用了“为权利而斗争”,强调没有斗争就没有权利。 
   《秋菊打官司》电影中,秋菊的丈夫被村长踢伤要害,并为此层层告状,秋菊只要一个说法, 
  最终出呼其意料换来了村长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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