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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的检察监督

  行政权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行使等特点。行政机构所处的环境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 行政机构对自身的日程并没有绝对的控制权。第二,行政机构处于一个变动而非稳定的环境中, 必须面临并处理不断出现的新问题。第三, 不同的行政机构具有不同的信息, 因而需要协调才能进行合作。受这几个因素影响, 行政机构必须在没有清楚立法指导的环境下运作。然而,根据公共选择理论,行政官员作为自私的理性人所考虑的不是公共利益, 而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9]
  目前虽然行政权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它的法律性---既它为宪法和法律所设定,且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设定目的和精神---执行性,既根本上来说,行政权是执行法律和权力机关意志的权力,其运行必须对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负责,并没有改变,甚至被更多地强调。
  我国行政权的发展与西方有着相反的路径。在我国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是一种全能政府的神话政府。它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行政集权体制,对国家的政治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实行全面管理,行政权的无处不在,无所不管,无所不能,很少受到立法的规范、司法的控制和人民的监督。肇始于1980年代的改革,也主要是由国家推动,社会经历的变迁是一种“规划的变迁”。改革伊始,“中国人面对的是一个全能国家留下的遗产,即一个没有社会的国家。”30年的改革虽然促进了中国社会的转型,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逐渐分离,政府的权力逐渐收缩,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逐渐分开,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逐渐减少,向着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目标逐渐行进。“但我们仍然不能说中国的社会业已摆脱了全能政治的影响。这不仅是因为宪政和法治还未实现,国家依然习惯于不受法律限制地干涉社会和个人事务;也不仅是因为社会依然弱小且残缺不全,社会的中间阶层和组织的成长壮大尚待时日;而且是因为,国家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道德上对社会依然保有优势地位,人们依然习惯于国家对社会的广泛干预、控制、管理和统治,只不过认为这种管理和统治方式应当从行政的转变为法律的。”[10]
  不容否认,当下中国仍然是一个行政权主导的社会,立法和司法相对弱小,审判和检察目前还不是政治中心。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是俗称的“四大班子”。在公检法中,司法甚至排在警察权的后面。在一些地方,公安局长甚至由政法委书记兼任,凸显行政的主导。[11]
  三、权力的制约
  孟德斯鸠留下了一句千古真理:“一切有权力 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停止。”[12]“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在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中,发展趋势往往是权势者压迫剥削弱者。”[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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