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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的检察监督

  长久以来,人们一直探讨对权力的控制,创造了许多权力控制机理。最著名的是权力制衡理论,它最先由由洛克提出,并经孟德斯鸠完善。在许多国家的政治实践中被应用,逐渐发展完备。另外还有以社会制约权力、以法律制约权力、以利益制约权力、以责任制约权力等机制。
  前苏联和我国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还进行了监督制约权力的实践,创建了法律监督制度。法的运行过程包括立法、法的遵守、法律的适用三个阶段。行政和司法实际上都是法律的适用。为保障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正确实施,需要对法的运行过程进行监督。对公民守法的监督是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法律监督是对立法、行政和司法合法性的监督。
  法律监督和权力分立制衡的理论基础和运作模式有很大的区别。但它也是以一定的权力分立为基础,以一种权力监督另一种权力。只不过这种分立不彻底。一般来讲,权力越是彻底的分立,则监督越强,政治透明度越高,政府腐败程度越低,权力之间的交易成本也越高,但政治资源越浪费。不应该将二者完全对立起来,忽视它们作为政治技术的本性,忽略二者可以交流沟通的部分。实际上,“三权分立是作为一种精神在宪政理论中存在,并作为碎片在宪政实践中存在。”“三权分立理论是在不断的批判和改造的过程中,作为权力协调的一种精神,而不是作为一种模式存在。其精髓不在权力的真正分离(也从来没有真正的三权分立) 而在保证权力的和谐、有效运行。”[14]
  中国自古就有注重法律监督的文化和政治传统,强调对官员的法律监督。孟子曰“徒法不足以自行。”王安石说“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末守。”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演进中创制了御史监察制度。这项制度初创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时日臻完备,明清时已高度完备,贯穿整个封建社会两千余年。御史代表最高权力(皇权)监督百官,弹劾官吏,理诉治狱,监督审判。这种制度传统对后世的影响绵长。北洋政府曾成立肃政厅,行使对文武官员的弹劾权。辛亥革命之前,孙中山考察了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政治制度的利弊,结合中国封建社会沿袭下来的科举考试制度和御史监察制度,提出了“五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即立法、司法、行政、监察、考试五权分立,互相制衡。国民政府设立了监察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机关对中央和地方公务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依法向掌理罢免或惩戒机关提出控诉并要求予以惩处。
  90年代以后,权力监督在中国的宪政建设中日益受到重视。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中专门论述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的问题。这时的监督被认为是民主的要求,和民主不可分离。包括了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监督的目的既包括控制权力,也包括加强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保证政令畅通。十六大和十七大分别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和“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为题论述监督体制建设问题。这种论述表明对监督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认识到监督本质是对权力的监督和控制,对权力的监督实际上是对掌握权力的人的监督,也就是所谓“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十七大还首次从权力分立的角度提出健全监督机制建设,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显示出监督制度脱离了政治上的空泛化,作为一种理论和制度实践逐步在中国的宪政中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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