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权的监督——行政诉讼
人们曾经对行政诉讼寄予厚望。认为它的颁行,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法治时代的开始”,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有力地推进了中国的法治进程。[15]这项制度运行快20年了,虽然它的设计者说:它“功绩卓著耀千秋。”[16]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行政诉讼,在立法之初通过艰苦的宣传鼓动有过一阵短暂的辉煌之后,现在已经出现了十分令人担忧的局面”。[17] “行政诉讼的现状并不乐观,在许多地方,用‘走入困境’来形容并不为过,也并非危言耸听”。[18]
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撤销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权的行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的目的,通过行政诉讼起到监督行政权的作用。对行政权监督效果的优劣仰仗行政诉讼运行的好坏。“近几年,人们对行政诉讼的热情开始降温,1990年全国法院一审收案13006件,1991年高达25667件,上升幅度为92.35%,但自1992年起增幅开始下降,有些地方法院甚至呈负增长。”[19]近些年来上访事件却呈多发、频发趋势,政府部门不但加强了信访机构,而且外派机构专门处理上访。这种下降和90年代以来行政权在中国社会中所起的作用相背离的,表明行政诉讼没有很好地起到监督行政权的作用。这有行政诉讼制度本身的原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太狭窄;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不完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不完善;行政案件的执行措施不完善等等。[20]也有行政诉讼制度之外的原因,如法院缺少独立性和权威性,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司法权地方化等。行政诉讼制度本身的原因可以通过制度本身的修正来克服,但制度自身之外的原因就不是改革行政诉讼制度所能克服的。
90年代以来,司法体制改革成为中国政治建设的一个热点。司法是需求最迫切、最具合法性和比较有效率的政治改革的生长点。司法独立也是维护和建设执政党权威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21]司法体制改革常常作为一剂良药被人们论起,也得到执政党的政治回应。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均提出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2]
2002年在中央政法委下成立了中央司法改领导小组。2004年底中央司改小组出台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这个文件认为现行司法体制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要求的,其确实存在问题,但不是体制上的,而是工作机制的问题。在改革原则上要坚持党的领导,从中国国情出发,依照
宪法和法律稳妥进行。改革的方向上,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解决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在改革的标准上,要以人民是否满意来检验。2006年全国政法系统大规模地进行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一定意义上,这是对司法改革的某种总结与反思,也为以后的改革指出方向。这种反思表明,中国的司法改革的进路不是以某种理念、原则或设计为指导,而是针对中国的实际,解决老百姓不满意的问题,是从政治的大局来考虑的,是在实践中的一种渐进性改革。现在看,这种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的改革不会触及中国的宪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