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是最强大国家权力,和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加之在现代社会中的扩张,使它极可能被滥用,极可能侵害公民权益。这些滥用和侵害实际上已逐步显现。就连政府自己也承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29]近些年的工人维权和农民抗争导致上访频发,很多与行政权力机关的施政行为相关。当某一权力部门问题较多而且引起公众不满的时候,政治学的传统智慧就是加强对这一部门的监督。
公民是否守法,应有行政机关和法院解决,不必再作为法律监督的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有执行公务的行为,也有个人的私行为。个人的私行为是否合法和其他公民的行为一样应由行政机关和法院解决。检察机关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检察机关无权,也不应该监督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行为。但是人民代表大会既是权力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立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应该受到监督。[30]
人大监督是集体的、事后的、在有限的会期内进行的,监督的事项主要集中在宏观层面,对于个案的常态监督及其有限,特别是人大代表民主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的状况下,“人大监督乏力,效果不佳,尤其缺乏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31] 司法难以形成一个较为独立的政治中心,对行政权的监督短期内难有较大进展,难以有力制衡对行政。纪检监察部门部门实际上负责着对行政权的一般监督。多一层监督意味着多一些制度成本,也意味着可能多一些腐败。检察机关不应该,也不可能再拥有对行政的一般监督权。但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一支重要的外部监督力量,应加强对行政的监督。
我们认为,基于维护公民权益、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作为对纪检监察的必要补充和某种强化,较为合理制度回应是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权。检察机关可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违法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提起人大审查。
监督权不应该是凌驾于行政之上的权力,不应该拥有最终的判断权。为防止监督权的滥用,这种监督权可以设计为一种程序性权力——行政公诉权,一切是非的最终评判交由法院,形成检察权和审判权对行政合力监督。为节省司法资源,检察建议作为一种便捷的监督方式,在检察机关发现行政违法时,可以随时提出,要求行政机关纠正。作为一种义务,行政机关应将相关情况告知检察机关。
【注释】作者单位: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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