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一系列问题后,贺老师提出论点:“问题的关键还在于究竟什么是本案中的法律,法官能够依据的权威渊源到底是什么,以及法官能够在多大的限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我们固然要求司法的说理,但是这种说理仍然是法之理,而非简单地诉诸感觉或情感。”广东省人大代表、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爱平认为:“对于许霆案件的处理,还是应该根据法理,再参考其他方面的因素,来做出恰如其分的正确判决。”依法理做出判决,确实能给审判改革带来鲜活的血液。根据我国现行的诉讼机制,只有法律没有规定时才能适用法理。笔者认为这远远的还不够,必须增加法理部分的立法内容和立法技巧,并在立法中授予法官如果适用某具体条款足以导致立法宗旨不能实现、公平正义理念被践踏时,具有拒绝适用这个条款的权利。因为,法律不可能巨细到社会生活的每个细节,又同时具有滞后性,而法理相对来说比较科学、稳定;法官的工作是对法律和案件真实的理性分析并具体应用,因此法官不能是照本宣科的“自动售货机”;法官应是一个践行者,并担负着完善法律、发展法律的使命。
七、司法独立新思考
许霆案还引发了社会对司法独立的思考,蔡海波在中国律师网发表一篇文章,题目为《由“许霆案”引发对司法独立的思考》。其中谈到“作为一个法律从业人员,我一直在关注这个案子,也一直想说些什么。现在通过这个案件,引起我最大的思考的却是司法独立的问题。关于司法独立的含义,学术界也众说纷纭,见解不一,但其最基本的组成部分至少应当包括:司法权独立、法院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简单说就是司法机关在行使过程中完全自主而不受处部因素的干扰。”“在广大舆论压力下,广东省法院不得不开始反思!这是一种很好的形式,值得我们提倡的。司法独立并不是真空状态下的完全独立,同样有必要受到社会、舆论和广大人民的有效地监督。这种模式是良性的互动,也是关注民生的一种重要渠道,值得提倡!”很显然他赞成舆论监督下的司法独立。
同时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批评意见,孙道萃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发表题为《“许霆案”的几个命题》。其中谈到“许霆案从一个简单的案件演变成一个大案、要案,媒体功不可没。媒体的监督是其履行职责的体现,但是由于市场化的作用,不免会有所偏颇,从而误导民众,影响司法判决的独立和公正。根据社会学的理论,媒体的宣传和推波助澜会形成一个多数人意见,从而使得法官潜意识的接受或影响,进而司法独立就难以维护。”据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女士在说起香港发生的与许霆类似的案件时表示:“与广州这边不同的是,香港的法院可以发出禁令不让媒体对没有判决的案件进行谈论,更不用说媒体可以在法庭里面拍照,因为司法是独立的,而我们却不仅可以在法庭内对被告人进行拍照,还能肆意揣测法院结果。”当然中国大陆的法院无权发出禁令,禁止媒体报道待审案件,但是在针对案件报道问题上,中国媒体是否应该检点一些呢?除了媒体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的重量级人物的发言,也对司法独立产生了一些影响。毕舸曾发表文章,告诉这些重量级人物,《“许霆案”,有时沉默比发言更重要》。在这里笔者套用这句话,告诉这些重量级人物,对于任何案子,相对于您们来说,沉默比发言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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