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沉默权是否有必要的又一次争论
许霆案也引发了法律人对沉默权的思考。任何人都可以看出,许霆在重审的庭审发言,是在想推翻其在公安和检察院的不利发言。这时有人就提出,如果我们国家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许霆在公安和检察院还那样发言吗?许霆在庭审上还有必要发言吗?有人在网上写了《假如许霆有权保持沉默》其中谈到:“沉默并不等于放弃辩护权,而是行使辩护权的最佳保护措施之一,缺失沉默权的辩护权无疑是不完整的。试想,假如许霆当初有权保持沉默,那么他也就不必事后编织“我为银行保护财产”之类的谎言。因此,如果说许霆恶意取款案让人们重新审视了盗窃罪,那么许霆在重审时的所谓“经典语录”,最有价值的关注视角,应该是引起人们对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大讨论。”
沉默权源于英美法系,后来西方民主国家都积极的推崇它。它理论基础是当事人主义奉行的举证独立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证明当事人有罪是追诉机关的责任。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自证其罪。为了更好的保护沉默权,又演化出律师在场权、律师解答权和律师证言特免权。但是,在我国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重口供倾向、沉默权的“资产阶级特性”以及对办案人员的信任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苛刻要求。这里笔者必须强调,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其重要的意义。
建立沉默权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现阶段的刑讯逼供现象,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效的保障公民权利不被侵犯。在刑事诉讼中,最容易且频繁受到侵犯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犯罪嫌疑人与拥有国家强制权力和专门技术手段的追诉官员相比,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此种情况下如再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就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自证有罪义务,这样这种强弱将会更加悬殊。于是,为了衡平这种诉讼不平等,英美法系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以达到维护被追诉者合法权利,增强其在刑事程序中与追诉方相抗衡的能力,抑制追诉权滥用。任何公民,都可能涉嫌犯罪而受到追究,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许霆。所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实际上是对每个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证据学的角度来看,沉默权是对传统的口供至上的证据观的否定。建立沉默权制度就是为了表明破案程序本身并不寄希望于认罪口供上。
九、中国是否走向判例法
许霆案后,“云南许霆案”也跟着进入了媒体的视角,何鹏已经申诉要求改判。就此问题,贺卫方认为:“我希望所有的“许霆”都能改判、轻判,他们没必要承担那么重的刑罚,判个五六年我还是可以接受的。中国现在的量刑还是普遍过重,迷信重刑,这个观念一定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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