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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公司章程对登记、司法机关的效力——一起诉工商登记机关的行政诉讼有感

  如此看来,一审判决在认定依法要提交“公司变更决议或决定”后,为Q工商局的违法行政行为所进行的开脱是如此的荒谬。如果照此认定,在上海所有公司的中小股东将丧失法律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或赋予的合法权利,尤其在大股东持股超过2/3时更是如此。如此判决将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国家法律、政策执行的不统一和法治的极大破坏。
  2、一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未做审查
  (1)一审判决对Q工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之一的T公司2007年提交的公司章程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未作任何审查及认定;对于2006年7月20日全部股东签署并经Q工商局核准备案的公司章程的效力也没有作出相应的认定,显属遗漏重大事实。
  (2)对于Q工商局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事宜未作任何审查和认定。而程序审查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重点之一,并非可有可无。
  三、对案件的法律评价
  (一)Q工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和Q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确实错了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Q工商局作为公司登记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的要求履行其登记职责,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非依法作出的,撤销当属自然。原一审判决曲解《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企图为工商局的错误行政行为辩解,更是逾越了法院作为监督、制衡行政机关的角色和职权范围,撤销一审判决也是依法必然。
  尽管二审结果并不是法院撤销Q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Q工商局自己主动撤销了自己的行政行为,后法院动员上诉人撤诉、二审以裁定同意撤诉的形式结案的,但案件结果所彰显的、所公示的结论,就是:Q工商局和一审法院确实错了。
  (二)Q工商局和Q区法院的根本错误在于没有依法行事,更深一步是没有表现出对公司章程的应有尊重
  1、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
  公司章程,是指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其基本法律特征是:
  第一,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行为要件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也就是说,没有公司章程,公司登记机关是不可能核准一个公司的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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