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和谐农村建设
适应我国民族传统和国情的人民调解制度是通过实践总结出来的解决纠纷的行之有效的解纷机制,是运用社会力量对社会进行整治的一条良好渠道,也是我国农村社会保持稳定与繁荣的重要措施。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对于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促进农村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构建农村社会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随着传统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体制的打破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和发展,我国当今农村社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这种变革既包括农村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的变革,也包括农民对社会的认识和价值观的变革。农村是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焦点所在,在解决农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机制中,虽然我们始终不能排除以国家强制力为背景的诉讼机制,但农村矛盾和纠纷的多元化更要求我们努力完善诉讼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农村的民事纠纷调解制度。
正处在转型时期的我国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活动的增多,利益分配不公及现代思潮的影响,民事纠纷比以前明显地增多。农村地区总是充满了复杂的利益冲突,而且这些冲突在性质、形式和激烈程度等方面各不相同,必然要求解决纠纷和争议的方式、途径、手段的多样化;对一些争议标的比较大的民事纠纷,尽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对一些简单的或争议标的较小的民事纠纷,则应选择相对灵活简便易行的方式来解决,尤其是针对涉及农业生产季节性比较强的民事纠纷,则更应该选择程序简便的解纷机制。
农村地区特有的血缘性和熟知性决定了农村对非诉讼解决机制的选择。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和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息息相关的。法社会学家布莱克认为,“在关系较亲密的社会群体中,法律和诉讼显然是被尽量避免的;而随着关系的疏远,法的作用也应增大。” [10]这种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决定了他们在法律和诉讼频率上的明显差异。农村人口流动相对稳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较近,大部分是有亲属血缘关系和邻里关系的熟人,农民对于所属的家庭、宗族、村落、甚至宗教组织有很大的依附性,他们希望选择的是既能解决纠纷又能维持原有的邻里、亲情等社会关系的解纷机制,而将争议或纠纷诉诸法院则意味着人际关系走向破裂,乃至结下永久仇怨。因此他们更愿意遵循原有的“旧传统”来解决纠纷,习惯并且乐于接受他们所长期适用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他们认为这种机制在农村比正式的法律制度更有效。
转型期的农村社会,法律规范相对滞后,法律和农村现实的差距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会继续存在。因此,农村必然会存在着大量法律规范失控的区间,对于在此失控区间里所发生的民事纠纷,法律和诉讼会显得无能为力。通过诉讼程序和法院判决解决纠纷是现代社会所不可缺少的,但诉讼机制本身也存在着不少矛盾,如,法律规则(审判规则)与社会规范(传统道德、习惯、情理等)之间的矛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矛盾;法律的统一平等适用与个案的具体差别的矛盾;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矛盾;公平与效益的矛盾;纠纷要求迅速解决与程序的长时间性;规则的确定性、程序的僵化性与解决具体案件所需的灵活性的矛盾等。[11]而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则具有简便、灵活、快捷、投入少、风险小等优点,在弥补以上弊端与矛盾方面能比较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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