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为表达权而斗争对于实现其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价值。无论是“彭水诗案”中秦中飞个体表达权的抗争,还是可爱可敬“厦门人”矢志不移地维护表达权的行动,特别是通过媒体民意而爆发出来的强烈声音有力地证明了人们需要表达权,认真对待公民表达权是时代的要求。
认真对待公民表达权,不仅仅是在权利受到侵害或者阻碍时的维护权利,还包括在获得权利后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因为享有权利同时意味着义务和责任,没有人可以在享有自由的同时,享有损害他人的特权。这意味着争取表达自由的时候,不能忘记了正确地理性地行使表达权。当我们在批判制度没有提供现实表达自由的条件时,也要有勇气反问自己是否有资格享有这种权利。正确行使表达权要有边界,但现实中有的媒体言过其实,恶意炒作,而群众也缺少理性思考的习惯,表现出社会正确行使表达权意识的匮乏。而厦门px项目事件中,我们看到了公民正确行使表达权的希望,看到了市民理性参与决策,理性表达诉求。为正确行使表达权提供了典范。表达权意识的缺乏是由于中国缺乏表达自由的法权保护,也是因为现实训练有限造成的。这种训练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政府对人们的诉求不配合,不交流,而一味地打压,让人们失去了训练积累经验的机会。
面对政府官员的可能性违法,只要公民行使表达权的这种方式不违法,就不能对其进行压制。“彭水诗案”中秦中飞通过短信传播的针砭时弊的内容实质上是对当地政府官员行使公民的检举控告权利,而非对个人的侮辱诽谤。当地官员对秦的打击,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幸好最后的处理结果是重新肯定了这种合法权利。再观厦门PX事件,市民为权利而斗争的行动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即使是大规模的“集体散步”这一群体性表达,也是理性地和平地进行,可以将之视为在缺乏顺畅表达渠道之时公民争取权利的必要方式和应付成本。后来的公众参与程序中厦门市民也理性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是在此之前,政府的关闭“小鱼论坛”、关闭投票网络平台的举动,也不可谓之对公民表达权的侵犯。关闭了公众唯一可以依赖的少数的几个正常的诉求表达渠道,无疑等于否定了公众的合法表达权。政府的所作所为,不仅使得民众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更导致了公民对
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的质疑,是对公民法律信仰的动摇。
“对法理念的亵渎和侮辱比对一个人身上的侵害更令人痛心之至。虽然不是自己的利益,却能像自己的事情一样为别人压制的权利而竭尽心力的人,正是这种理想的法感觉——正是这种理想主义,才的的确确是高风亮节者所拥有的特权。”①可喜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拥有这种法感情(与法律信仰同语)的公民越来越多了,为了他人的法律权利,或者从本质上说是为了自己对法律的信仰具有挺身而出的勇气和责任感的人越来越多了。早期的孙志刚案件是例证,现在的“彭水诗案”事件中媒体和民众对该事件的关注与讨论是又一明证。当法律赋予了民众表达权,而该合法权利被公权力侵犯或者蔑视时,民众的抗争行为实质上本身就是出于具有强烈法律信仰的表现。从个体维权到群体维权的胜利,则为民众维护自己的表达权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典范,也让公众学会了怎样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表达权。换言之,公众为权利斗争的胜利的同时也提高民众对法律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