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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公民表达权——从“彭水诗案”到“厦门PX事件”的法理省思

  “法律的真义在于塑造一种新型公民,敢于为权利而斗争,并善于为权利而斗争。只有他们,才是推动一个国家的法治之路向前迈进的中坚力量。”②在人类的历史上,权利从来不是与生俱来的,无论是过去、现在或者将来,权利的获得与斗争的行动是紧密相连的,只是为权利而斗争的方式有所差别,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现在和将来更多地应该是通过非暴力的协商手段来为权利斗争,通过平等的谈判,公平博弈最终实现双方的妥协。而作为权利斗争主体而言,更多的是靠量和证成斗争的合法性基础。
  二、政府应该认真对待公民表达权
  “没有了表达权这一基本权利,其他权利也很难成为现实。而表达权的缺失,其他权力也就失去了监督,权力也就不会敬畏,善治最终只会是空中楼阁。”③从政府的角度来讲,认真对待公民的表达权,就是要求政府尊重公民表达权,不侵犯公民表达权,并要给公众表达权的行使提供顺畅的表达渠道。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和谐社会建设对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当公民对某些官员或某个政府机关不满时,通常有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通过各种手段禁止民众表达其对某些官员或某个机关的不满,不许他们行使宪法赋予的申诉、抗议、游行等反抗违法官员或违法机关的权利,来维持现有的政治平衡。另一种方式是让公民通过正常的渠道表达不满,然后根据公民的不满和政治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来调整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实现动态的平衡。①在高度发达的现代科学技术和通讯条件下,以维持现状来达到稳定,对政治家来说是不可取的。要求社会表达不反映社会矛盾和冲突是不可能的,因此压制表达也是不明智的。压制表达从表面上看,似乎统一了思想,消除了冲突,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解决存在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相反,这样只会让问题积压起来,直到矛盾的最后爆发。古语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雍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此。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表达是一个自然的社会需求,引导而不是压制表达,就像治理江河一样不能堵只能疏一样,能够对社会矛盾起到疏导的作用。所以为政者应该对民众的采取“宣之使言”的治理方式。
  对处于弱势的个体要求表达自由时,个别政府官员往往更喜欢以“破坏地方的安定团结”为借口压制甚至动用公权力整治政府眼中的不受规矩者,秦中飞便是其中的受害者。而当媒体曝光,引起社会舆论关注之时,政府面对民意,不得不做出的让步,以及厦门PX事件中政府面对集体诉求时的妥协,表现出来的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尴尬。不论最后的结局怎样,人们要反思的是本该保护公民权利的政府机关为何变成了侵害公民权利的最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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