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认真对待公民表达权——从“彭水诗案”到“厦门PX事件”的法理省思

  对不同的意见,政府有义务宽容。“暂时容忍不同的政见是允许对这一问题的争论继续下去,直到它得出更为清楚的答案为止的一个办法。”②面对公民对政府机关或者政府官员的批评(表达权的重要体现)时,一个值得民众信任的政府不是压制民众言论,让民众闭口的政府,而是对民众的行为宽容,并进而给其提供言论表达渠道,接受公众的批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政府。
  只要公民是按照良知和判断而不是怀着恶意去对抗政府而行为,他就应该得到政府的宽容和理解,政府对公民的表达自由不是无限度的压制。缺乏顺畅表达渠道之时,人们便只有通过非正常的渠道而表达意愿和对政府的不满。政府应尊重人们说话的权利,进而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决策中提供民众参与的渠道,让民众在表达和参与中实现其利益诉求,防止现代民主出现“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尴尬。厦门px事件既是对公众权利意识的反映,也是对公民为权利而斗争精神的一次实践肯定。同时检验的还有对厦门政府的执政水平,考验其对民意,对公民权利的态度。毕竟在唯GDP至上、维经济利益至上的观念还盛行的现实状况下,政府能一步步地走向认真对待公民权利舞台的勇气还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中国正处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事业中,如何在法治实践中尊重并宽容民众的“反抗”行为是对政府智慧、对政府法治意识的考验。目前我们周围总是存在着许多“过分敏感”的问题,比如每逢两会召开期间的民众上访常常被政府机关围追堵截,并冠以“破坏敌方安定团结”的恶名。政府对民众说话的权利蛮横地给予了拒绝。实际上,这是政府不够宽容的表现。如果政府不能给于公民权利受尊重的权利。也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法律和政府的尊重与信任。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曾告诫我们:“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③公民发表意见、建议是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公民没有表达权利,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监督。依法保障公民的表达权是民主制度建设的需要,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需要。因此,政府应广开言路,尊重民意、敬畏民意,逐步推进公共决策的公众参与程度,为公众权利诉求提供一个顺畅的表达通道和配套机制。
  三、认真对待公民表达权的理性选择——公众参与
  无论是“彭水诗案”还是“厦门PX事件”,最后政府顺从了民意。但客观地说,在政府对待民意的选择上,存在着政府忽略民意的可能性,同时也存在着民意绑架政府的可能性。如何来消除这两种可能性就成了人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