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人权保障还需要保障什么?——论刑事正当程序入宪的必要性
张千帆
【全文】
2004年3月,第四次修宪将人权保障写入
宪法,标志着“权利时代”在中国的开始。加上已有的具体权利保障,例如平等权利、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以及新加入的私有产权和对政府征用征收的补偿等规定,中国
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规定可以说已经相当全面。然而,在
宪法所保障的各项权利中,惟独缺少刑事正当程序权利。笔者认为,要形成完善的权利体系,未来的修宪必须将刑事正当程序权利写入
宪法。
本文所谓的“刑事正当程序”(Criminal Due Process),是指刑事被告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所享有的基本
宪法权利,主要包括罪行法定、无罪推定、禁止逼供、及时审判、程序公正和量刑适当等权利,以及权利保障所要求的相应制度。本文认为,这些保障是任何刑事被告所应享有的基本
宪法权利,[2]且为了使这些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宪法必须作出适当的制度调整,使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获得有效的司法监督。
本文将首先回顾刑事正当程序在西方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然后指出中国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正当程序的保障及其不足,最后探讨如何通过修宪完善中国的刑事正当程序权利体系及其制度保障。
一、西方国家的刑事正当程序
1. 美国联邦
宪法
美国是首先将刑事正当程序权利写入
宪法的国家。1788年,美国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联邦成文
宪法,其中第
一条第九款第二段规定了获得释放人身令(Writ of Habeas Corpus),也就是说,如果公民的人身遭到联邦政府扣押,他有权利要求政府立即将他移送法院,并等候司法判决。[3]唯一的例外是在发生叛乱或国家遭到入侵时期,政府可以“应公共安全的要求”暂时中止这项权利。释放人身令是普通法四大令状之一,在英国历史上具有悠久传统。但总的来说,联邦
宪法的正文对人权保障确实不多,因而当时修宪呼声很高。1791年,也就是联邦
宪法颁布3年之后,美国制宪者就通过了《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也就是
宪法前十项修正案。值得注意的是,在其中八项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修正案中,[4]规定刑事正当程序的竟然占一半之多,足见美国制宪者对刑事正当程序权利之重视。这些修正案主要规定了法院批捕、大陪审团审判、及时和公开审判、程序公正以及量刑适当等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