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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自然法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既不能废除,也不能取消。自然是正义的本源,自然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他认为:“最渊博的学者决定从法的定义着手,看来他们是正确的。若根据他们的定义,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的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所以,他们认定法就是理智,支配正当行和禁止错误行为就是法的自然职能。他们人物为法的这种性质,在希腊是从每一个人自身假定的概念中取得法的名称的,而在我们的语言中,我认为法是从选择的概念而得名的。因为,他们把公平这一概念归因于发这个词,所以我们给予法以选择的名称。其实,严格的说来,假定的概念都属于法。”接着又说,“十分清楚,当把原来的民族惯例用文字写出来并予以实施,人们就称之为‘法’。从这个观点出发,就会欣然理解为各国制定了坏的和非正义的成文法的人,是违背诺言和契约,他们所实施的东西也就根本不是‘法’。‘法’这一术语的绝对定义,实质上包含选择了正当的和真实的概念和原则的。法是正义与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一切最原始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它们与自然的标准相符并构成了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捍卫和保护的那些人类法。”
  (三)现代中国的社会道德至上论
  进入现代以来,中国思想家章太炎在反思封建王道政治失败的原因之后,认为封建中国之所以亡国,根本原因在于传统“道德衰亡”。所以,在一定意义上他把道德看得比法律还重要。实际上,这种看法包含了深刻的道理,就是它蕴涵着古代自然法思想的不可超越性以及不朽性的意思在内。它同时也说明,自然法思想在中国也是早有渊源的,即使在佛教传入中国之前就已经在其历史上产生很久了,道德自然法并不需要佛家思想的直接支持。但是,为了寻找新的出路,他认为,“佛教最终平等”,最富牺牲精神,可以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习惯,并企图以此取代中国传统自然法思想的道德精神力量,这实在是不正确的选择。当然,佛教在中国历史也很久,有一定的历史传统和人民性作为基础是有利于道德自然法思想传播的。另外,我们认为,张氏的这种思想也是自然法的宗教精神的体现,它还说明了自然法思想具有宗教性意义,那就是绝对的客观理性,任何人都不能随意违背它。
  二 客观理性
  在西方,很多自然法思想家从理性的客观性角度论证自然法的不可违背之道理,因为,他们普遍都认为,人的根本特征就是人具有理性。在古代他们提出一种抽象的自然理性思想,不过到了中世纪时,这种客观理性就被上帝意志取代了。
  (一)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法律
  西塞罗宣称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代表理性、统治着全世界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法不是人类思想的产物,而是依靠它在支配和禁止方面的智慧,管辖整个宇宙的某种永恒的东西。因此,人类法律具有永恒的性质,并且有指导正当行为和禁止错误行为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不仅先于民族和国家的存在,而且食欲管辖和统治宇宙的上帝同时存在的。他还说,凡是正当的真正的法律都是永恒的,而且不予成文法相始终。
  西塞罗说:“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它的命令,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他的命令和禁令永远在影响着善良的人们,但是对坏人却不起作用。用人类的立法来抵消这一法律的做法在道义上绝不是正当的,限制这一法律的作用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容许的,而要想完全消灭它则是不可能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另立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是这个规则,而明天又是另一种规则。有的将是一种法律,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而且看来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它是这一法律的起草人、解释者和监护人。不服从它的人们就是放弃了他教好的自我,而由于否定一个人的真正本质,因此应该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尽管他已经逃脱了人们称之为出发的一切其他后果。”
  (二)自然法的理性来自上帝
  到了中世纪形成的客观自然法思想,一些思想家直接从神学的角度论证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的体现。大家知道,把自然法认为是客观理性的思想至今仍然是西方的主流自然法理念,而且这个理性的最高表达曾经就是上帝意志。从此,西方世界的客观自然法思想就犹如上帝信念般深深扎根于西方民众的心中,为自然法的实践提供了广大的社会基础力量,并且很好地与人民意志结合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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