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许多国外的出租车都接二连三地在车内安置摄像头,我国不是这一举措的创举国。但是,仔细地分析与观察不难发现:我国的出去打出租的乘客,都喜欢一个人或和家人、朋友等关系密切的人独享有一辆出租车的习惯,而不喜欢司机在半路上再搭乘其他地乘客,然而国外就不一样了,大家一起出钱,共享一个狭小空间,实际上都自始自终地支配、从某个路段到目的地独自地使用出租车里面的狭小空间。由此可见,司机和乘客之间所形成的服务合同,在某一个时间段,某一段路程上,其合同的主体特定,并没有发生主体的变更或增加。任何一方如果擅自变更合同主体,应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把这种情形归于公共场所,我个人看是值得商榷的。因此,对于公共场所的定义上,要注意共享与独享的问题,不能因为出租车是公共交通工具,就一概而论,只要进入车内就是公共场所。这一点,我国与国外不同,我国乘客喜欢独自享有一个空间。既然某一个空间是一个人或几个关系密切联系的人享有,那么其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的力度是很明显的,特别是一个人的时候。这与普通的公交车、地铁、民用飞机还是有所区别的。
再次,退一步讲,即使在出租车安装摄像头,也要安置摄像头应当标有明显的提示注意警示性标志。通过摄像头拍摄得来的视听资料,也只能依据本来的目的使用,而不应该使用其他的目的。如果用与其他目的,那么明显地构成侵权。实际上,出租车通过摄像头拍摄的内容,通过GPS系统功能,上传到保存中心保管,而又让谁去监督这个保管中心呢?又有谁能保证这个单位的保管人员不擅自去查阅这些拍摄内容呢?显而易见,缺乏一种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约束。
最后,如果允许在出租车内安装摄像头,那么应该控制出租车开始录象的时间,比如,在郊外偏僻的地方或晚间人少的地方,出租车司机可以不经过乘客的允许,才能进行拍摄录像。其他时间或路段,必须要经过乘客同意,拍摄才能进行。
为了维护出租车社会治安的管理需要,非不一定要用这种方式,而可以通过刷卡的方式的投入来避免或防止,因为一旦乘客在车上刷卡,其相关的信息就可以从卡务中心对应找到,因此,如果乘客想犯罪也非常难同时,也具有威慑作用。
总之,出租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是平等、互利互惠的。任何一种单方面举措,都极有可能损坏一方的利益,从而导致这种关系失去平衡。防止与避免交通治安的方式,有很多值得我们不断地探索。如果试图想当然地使用安装摄像头来揭制当前的治安状况,是治标而治本的一种消极行政表现,同时也制约着我国出租车行业的发展与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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