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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主席不能再“钦定”

企业工会主席不能再“钦定”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重要条款解读与适用

王桦宇


【全文】
  立法解读
  【编者按】尽管《工会法》已经于1994年制定公布并于2001年再次修订,该法要求符合特定会员人数的企业应当组建工会,但是关于工会如何组建特别是工会主席如何产生却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关系企业职工切身权益的规章制度和重要事项颁布实施需要经由民主程序,也使得工会组建成为合法经营的企业尤为关注的命题。很多企业为了成了工会而主导了形式意义上的工会,比如推选或选举公司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作为工会负责人,在实践中导致了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的立场上的背离,也违背了工会相关立法的基本精神。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了《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在制度上给予了企业选举工会一个可以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期推出的是由首席顾问王桦宇先生撰写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重要条款解读与适用》,希望能给企业和基层会员在选举工会主席过程中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机制,充分发挥工会主席作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主席产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应坚持党管干部、依法规范、民主集中、组织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上一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产生进行直接指导。
  条文解读:
  全总1992年曾出台了《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工会选举的具体办法,但未明确规定工会主席候选人的产生程序,致使一些企业在工会主席候选人上把关不严。此次出台的《办法》重点强调了工会主席候选人的产生程序,以保证当选的工会主席能胜任工会工作。《办法》规定,境内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主席产生都将适用该《办法》。也即是说,《办法》基本涵盖了所有可以组建工会的用人单位,调整这些用人单位工会产生工会主席的产生。《办法》明确了企业工会主席产生的基本原则,规定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应坚持党管干部、依法规范、民主选举、组织有序的原则,上一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产生进行直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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