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主选举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均应依法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经会员民主选举方能任职。
第十四条 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可以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同时进行选举,也可以单独选举。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参加选举人数为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妨碍民主选举工作,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会员到场,不得以私下串联、胁迫他人等非组织行为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主席出现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
补选前应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一般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条款解读:
对于选举程序,《办法》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办法》还具体规定了工会主席选举的有效选举和有效当选。有效选举的要求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参加选举人数为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有效当选的要求是:“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按照这两项要求,企业工会候选人最终当选至少需要全体会员或者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始得当选。
对于妨碍民主选举工作或者直接干涉工会主席选举的行为,《办法》第十七条予以了明确禁止。为确保企业工会工作的延续性,《办法》还规定,如企业工会主席出现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而“补选前应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一般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对于补选工会主席前临时实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或者委员委任,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依然有着相当的决定权。
适用指南:
在实践中,有一些企业为了保证自己信任的人当选工会主席,而采取变相胁迫或变相利诱等种种手段去主导或干预工会主席的民主选举。这种做法其实是不必要的。经由组织程序确定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实际上已经经过了初步的考察与筛选,将相关适任的人员已经框定。此时,接下来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投票选举,实际上是对相关候选人员的再次确定。而员工的这种投票意向,也决定了以后工会主席在工会运作和民主协商中的代表性。而至于此后的规章制度通过、重大事项讨论、劳动合同解除等重要事项,在员工理解和接受层面,将会变得更为容易和简单。企业不要一味地在人员选择和民主管理层面从紧,适当的张弛有道在更大的程度上可能更符合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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