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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主席不能再“钦定”

  第五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九条 企业工会主席选举产生后应及时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或工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
  企业工会主席一般应按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条件选配并享受相应待遇。
  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应依法进入董事会。
  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与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主席接受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二十一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企业应依法保障兼职工会主席的工作时间及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工会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罢免、撤换企业工会主席须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由上级工会推荐并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工会主席,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用等,可以由企业支付,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或上级工会与其他方面合理承担。
  条款解读:
  《办法》明确了企业工会主席的待遇问题,规定企业工会主席一般应按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条件选配并享受相应待遇,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应依法进入董事会;企业职工两百人以上的应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办法》还进一步明确,对于由上级工会推荐并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工会主席,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用等,可以由企业支付,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或上级工会与其他方面合理承担。
  至于工会主席的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则规定了限制性调岗、合同期限延长、免职程序等特别保护性事项。按照该规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即便是因工调动,也应征得本级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并履行民主程序;专职和兼职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随着任期自动延长;工会主席的罢免和撤换须经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
  适用指南:
  由于工会主席待遇关系到工会组织的领导力和稳定性,所以法律作了更为特别的保护和安排。对于非公有制企业而言,可能难以理解“企业工会主席一般应按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条件选配并享受相应待遇”这样的规定。不过,无论是从语词学上对“一般”的理解,还是从现代公司制度的通常逻辑,这条规定并非绝对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不过,企业仍然还是需要建立对工会主席作为特殊劳动者的特别管理制度,对于工会主席的任期、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变动、职位罢免等情形都应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作专门的安排和预案。这些事项的规定,不仅是确保工会主席安心履行职责本身,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工会建设和民主管理的稳定性。企业应持积极的待遇加以应对,并确保工会主席福利待遇的依法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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