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从我国现实情形看,环境审判庭和环境法庭的设立似不宜采用强制的方法设立,也并不需要突破现行法律框架。各地可以视情况在中级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庭,在基层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合议庭,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引入专家陪审员制度,即能发挥专门环境审判庭之便,又可节约司法资源。
公益诉讼的强力突破
贵阳、无锡两地做法中,最突出的莫过于将环境审判庭与环境公益诉讼予以捆绑。贵阳市规定“两湖一库”(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管理局、环保局、林业局、检察院等四家单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无锡则是将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社团组织、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作为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
依据《
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资格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法》也规定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是要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理论和司法实践均认为,这些有关“起诉资格”的规定排除了公益诉讼存在的余地。
但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是大势所趋,目前各界对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基本上已达成了共识。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这是国家首次明确提出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全国人大、政协关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提案和议案也不断出现;河南、四川等地检察机关尝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也偶有发生;学界更是一边倒的支持。这些观点均建议放宽起诉资格,所不同者仅在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及其程序的规定。
因而,在《
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在放宽诉讼资格前,现行做法实亦极大突破了现行法律规定。在秉承大陆法系传统、不允许“法官造法”的框架下,两地的做法注定只能是个案,而难以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角力
从本质上看,两地环境保护审判庭的设立可以说是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两股力量角力的一个“副产品”。从现实看,贵阳市“两湖一库”地区是传统污染比较严重的地区;而无锡市环境保护审判庭的设立,更可以说是直接受到太湖蓝藻事件的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