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以僵化法律之刃雕刻出一座不该耸立于世的“丰碑”――杨佳用刑之议
鲜江临
【全文】
2008年中国发生的杨佳一案,是一件重要的社会事件。这一事件反映了现实中警民冲突烈度,引伸而言它也反映出公权和人权的压迫式运行模态。在社会斗争视角观察,杨佳是在以一种非常鲁莽甚直邪恶的方式推动着中国的社会治理历史变化。杨佳或许知晓他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其法律后果,也或许知晓他的行为足以让他成为广大具有受压同感的人们心中的英雄(英雄主义不仅会诞生政治正确的典型英雄,也会诞生政治不正确的非典型英雄),于是他开始了鲁莽的行动,这一行动让所有人吃惊。
当杨佳的屠刀放下的时候,另一只锋利的刀刃――法律之刃在奥林匹克圣火的斜照下闪闪发光。如果我们不是来自比利时小镇的访华游客,我们都知道这柄闪光法律之刃指向杨佳意味着什么。
“活着,还是死去?”这真是一个精巧的语句,它既是对杨佳适法用刑的提问,也是对处于地震威胁下人民的提问,同时也是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地球村的村民的提问。杨佳用刑关乎生死,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虽然在僵化的法律规则主义者眼中,处死杨佳这已经不是一个问题,但是法律发展论者认为为获取超越意义,可以超越现实和现实法律,用异于寻常方式重新审视法律判断和选择。无论大家是否乐意,杨佳案已经进入共和国的历史之中――我们乃至于后人,会回望这样一个案件。我们是否一定要以僵化法律之刃雕刻出一座不该耸立于世的丰碑?
实际上,我认为杨佳是不宜处死的。
在我个人的理念世界中,很容易找到我不赞成处死杨佳的理由。
首先,我的确已经认同废除死刑的法律理念。去年《北大法律周刊》刊登了我对死刑的反思文章――《反思萨达姆事件,追寻进步法律的方向》,文章已阐述了对死刑及其效用的看法。其二,我认同不杀生的生活原则,这是宗教对我个人的一种良善影响;再次,我也认同了生死的相对意义,否定了生死的绝对性……但是,在我们这个观念冲突的社会,我并不期望也不执着他人接受我反对死刑的个人理念。我认为杨佳不宜立即处死,也是从历史和政治的视角观察得出的结论。
1、 历史视角
我的历史观简单地说就是发展的历史观。我认为人类进步是历史发展的一个选项,前人的作为必受良善后人的审视和评说。我们现在看中国法律历史上那些十恶不赦之罪,没有一个是不可不赦的;我们也会体会到五刑的残忍。但是当时代的人,包括那些法律规则主义者,肯定认为我们后来人这种观念是不可接受的。这就是说,每一种刑罚的正当性和适当性的评估和修正,有一个历史的观察视角。在这一点上,我们需要“敬畏后人”,不断地用人道主义重构刑事正义。法律价值的变化和转换,在历史长河中是很正常的过程。对于那些依法律习惯须处死的人,某一刻不再处死了,这说明法律在发展变化。同时,我认为历史的规律和逻辑需要不断修正,已满足民族国家文明化和持续发展的需要。对于我们而言,作为历史定律的血酬定律并不能满足个体安全和幸福的需要。依据血酬定律,血酬代价双向性分配,代价承受具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以牙还牙,以死还死,这样的法律安排,只会发挥血酬定律的效用,而不是抑制血酬事件的发生。中国决心走上和平发展的道路,以和为贵,就需要修正历史定律,法律则应当作出相应的响应。杨佳蓄意杀人,在美国法律人眼中可能应当处死,但是欧洲法律人眼中可能不这样认为;现在的国人可能认为应当处死,将来的国人可能不这样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