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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边缘学科与法学的边缘化

  倘若传统的学科划分确以研究问题为主要依归,则对于经特定层次的抽象而形成的学科而言,其必然具有核心之问题。若无此核心,则根本不能有此层次之抽象。以经济学为例,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为其研究之核心,其各个二级学科,如劳动经济学、制度经济学、金融经济学等则为对此核心问题在不同领域之解答。而不直接回答这个核心问题者,则将处于学科之边缘,其之被划入某一学科,更可能是习惯、便宜上之原因,而非对研究问题之抽象的结果。如经济史学,或可依技术上只便利,将其划入经济学或者史学之下。而其居于边缘之地位,乃因其不直接回答经济学之核心问题所致(然而,可有疑问的是,经济史学是否在一个领域内回答史学之核心问题?倘如此,则其归入史学似乎更为妥当)。不过,另一方面,不直接回答某传统学科之核心问题的边缘性研究,或许在逻辑抽象上本不应被划入此学科,而应直接隶属于对研究问题展开的更高层之抽象(也就是更高一级之学科,例如,经济史学从研究问题上看,或许既不应属于经济学,也不应属于史学,而应直接隶属于社会科学)。
  无论如何处置边缘问题,对核心问题的回答始终应是一门学科的主要研究任务。拿法学来说,主要任务就是回答法学的核心问题。那么,何为法学之核心问题呢?所谓学科的核心问题,既然经抽象后具有相对独立的性格,则其至少应有别于处于同一抽象层次上的其他研究问题,又不应隶属或涵盖同一抽象层次上的其他研究问题。简言之,同一层次学科的核心问题应该各不相同又互不隶属。循此标准,我以为法学之核心问题乃是如何制定与适用法律,而核心之核心是法律之适用。对法律这种特殊社会规制手段的研究,使法学得以区别于伦理学、心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这些学科可能研究其他的社会规制手段);而对法律制定特别是适用的研究,则使法学区别于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等(这些学科可能研究法律的演变、社会机能、价值判断等)。当然,这里必然也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牵连——尤其在如何制定这一点上,不过,至少以上种种学科不会直接回答如何适用法律之问题。远离此核心之问题,则为边缘之问题,如法史学可以研究法律之演变,法社会学可以研究法律之社会机能,法哲学则可以考察法律背后之价值要素,等等。
  法学之边缘学科
  就现实而言,法学之边缘学科,可能有两种不同之含义。一为研究法学之边缘问题,一为以其他学科之观点或方法研究法学之核心问题。所谓法学之边缘问题,即如上段列举种种。只是此类问题可能因便宜之故被归入法学而居其边缘,然而也有可能纯为另一学科之核心问题在法律这一领域之研讨,倘如此,则这些学科其实并非法学之边缘学科,而是完全属于其他学科之一部分。例如,法史学的研究主要并不回答如何制定特别是适用法律之问题,而是针对人类社会演进这一史学核心问题在法律领域之表现作答。再如,迄今为止的大多数法社会学研究,也没有直接关注如何制定、适用法律之问题,而在考察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在人类社会之中的运作,因此,实则是一种社会学之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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