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以其他学科之观点、方法研究法学之核心问题者,以法经济学为代表。它并不直接回答法律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应如何配置的问题,而是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直接指明如何适用法律,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因此,从法学核心问题这一观点考察,法经济学在相当程度上似乎应真正属于法学之一部分。
由以上分析可知,这两类法学之边缘学科其实有本质性的不同,就与法学之核心研究问题的亲疏远近而言,一为真正之边缘——甚而至于应划出法学之外,而另一则几乎完全处于法学之内。将二者相提并论,一同冠以“法学之边缘学科”的名称,实有混淆视听之虞。这种混淆的害处,同样体现于两方面。一方面,错误地将此二者一并视为对法学边缘问题之研究,致使致力于研究法学核心问题者将此一并忽略。这一点在日本、中国当前的法学界都不难寻迹,中日两国的权威民法学者都鲜有关心法社会学或者法经济学,然而对后者的忽略却导致了两国对民法核心问题研究的技术缺失。另一方面,将两种所谓“法学边缘学科”混为一谈使得一些法学研究者误以为凡边缘学科都在为法学的核心问题研究提供新方法,进而深入其中寻宝,而实际上,对于某些所谓边缘学科,我们并不能对由其提供解决法学核心问题的方法抱有太多的期待。
辨明此二类法学的边缘学科之后,我们要追问:它们缘何有此不同?这实在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我并无成熟之见解,若硬要作一番阐释,我以为这种区别似乎主要并不源自不同学科研究者的主观意愿。也就是说,并非基于经济学帝国主义者侵入法学的野心,以及社会学、历史学者们的谦逊。相反,这种差异更多源自不同学科之研究手段在科学主义标尺之下的成熟度之别。质言之,就是从科学与否的观点去衡量,经济学的方法比之其他社会科学的方法具有更高的成熟度,这是经济学广泛侵入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主要原因。
法学的核心问题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规范性(normative),二是事先性(ex ante)。法律本身是一套规范,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法学的核心问题其实也就是应该要求人们做什么,不做什么,因此,其规范性特征显而易见——规范性命题的本质就是回答“应当”(ought to)。至于事先性,似乎并不明显,因为法律提供的往往是事后救济。不过,针对具体案件而言,法律的救济是事后的,但就法律规则对社会成员的一般性影响而言则是事先的,最明显的例证是不溯及既往这一原则,由此可知,法律主要是告诉人们将来应当如何行为。
上述第一类法学的边缘学科,其所做的研究往往是实证性的(positive),也就是不回答应当的问题,只解释为什么的问题。此类边缘学科研究的另一大特点是事后性(ex post)。如法史学与法社会学,其研究主要都是基于已经或正在发生的社会事实展开,很少直接对将来的行为提出建议。这种与法学核心问题相背的研究特性,使得这一类边缘学科很少能直接贡献与法学的核心问题。而法经济学则不同,其不仅提出实证性命题,也提出规范性命题,不仅基于过往的事实提出理论,也利用理论预测将来的行为。法经济学的这种特性使得其成为回答法学核心问题的活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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