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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边缘学科与法学的边缘化

  然而,奇怪的是,基于实证研究提出规范命题,以及基于过往经验提出将来预测,似乎在逻辑上并不应该是某些学科的专利。例如,法史学完全可以从历史经验中为未来法律的制定、适用提供意见,而法社会学也同样可以从对既有法律社会现象的原因分析中提出在法律适用中兴利除弊的建议。可是,现实的研究却很少如此。其原因实在令人困惑。妄自揣测的话,或许研究方法的成熟度是一个原因。例如,与社会学相比,现代经济学的方法显得精致而严谨。经济理论的推导不仅借助于逻辑严密的数学方法,而且现代的计量方法使得对理论的经验验证日益成为可能。与之相比,社会学的理论推导更多基于直觉推理,而在经验研究方面,虽然社会学是田野研究、社会调查的先驱,而与运用数学分析的计量经济学相比,社会学的方法在对数据的处理上仍处劣势。方法上的差异导致实证性研究在理论深度上的差异,从而左右从实证性命题进入规范性命题的可能性。
  以下的例子或许能说明一些问题。在法社会学史上,Macaulay的Non-Contractual Relations in Business: A Preliminary Study可谓一个划时代的经典之作,由此人们开始认识到“关系契约”这一问题。然而,多少有些不幸是,Macaulay的实证性研究带给法学的或许只是一个消极的规范性结论:法律——至少是合同法——对商人的行为没有多少规范作用,进而言之,就是法律没有必要存在了。而法经济学介入这一领域后,法律的处境便大有改观。法经济学研究表明:在终局博弈的场景下,关系契约将会瓦解,从而令法律重新登上舞台。由此,一个直接的规范性命题就是:法律应该注重于对终局博弈的处理,进而言之,告上法庭的当事人往往进入了终局博弈,此时过往的关系制约已不具效力,因此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正式规范,也就是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也许可以认为,在Macaulay行文的上世纪60年代初,博弈论尚未被广泛运用,因此其无法在理论上进一步深入下去。然而,这种解释并不能令人信服,因为迄至今日,博弈论早已被广泛运用于经济学和政治学,却仍然很难在法社会学中觅影,因此,Macaulay的研究也仍然是一个preliminary study。
  另外,法哲学研究似乎并不缺少规范性命题和事先性命题——例如康德的“绝对命令”,而其未能对法律适用发挥直接作用大概也源自缺乏细致的分析方法。
  法学的边缘化
  一个更为不幸的现象是:无论在以上哪一类法学的边缘学科中,法学本身都在被日益边缘化。对于第一类边缘学科,倘若其本身便不重视研究法学的核心问题,则法学在其研究中被边缘化并不意外。法社会学、法史学、法哲学等站在云端看法律,自然不会钻研进具体的法条解释、判例射程这类问题中。而对于第二类边缘学科,法学在其中的边缘化则多少有些意外。
  在法经济学研究中,法学的边缘化有两种不同表现。其一是“踢开法律干经济”。这方面,对物权(property right)法的法经济学研究似乎尤为典型。仔细阅读这些研究成果,不难发现其所谓的“物权”,许多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权。例如,在residual claimancy的理论模型下,一切合同约束未尽的经济利益都将成为一种物权,因此,职员揩油公司的复印机复印自己的文件也成了其获得的一种物权。显然,这对法学者而言是越界过甚了。难怪Merrill和Smith要为此叹问:What Happened to Property in Law and Economics?究其原因,或许也在于经济学骨子里宏观性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进入法学领域之后,一方面为法学的理论构造提供了支持,而另一方面也为超越法律以致无视法律本身的研究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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