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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集团的公司法调整

  理顺企业集团的内外关系,建立责权明晰,责、权、利相统一的法律机制,是企业集团规范运作、发挥集团整合功能的前提条件。企业集团内部形成稳固、协调的法律关系是集团存续的基石,而良好的外部法律关系,则是企业集团运行的外部市场和社会环境。
  1.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在企业集团中母公司是拥有子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多数股份及表决权,对子公司实行股权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则因为其全部或大多数股份被母公司所掌握而处于从属地位。但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法律主体,二者均具有法人资格。母公司因向子公司投资参股拥有子公司的全部或多数股份,所以,母公司实质上是子公司的最大股东。母公司通过股权控制,依照公司法确定的多数决定规则,能够决定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对子公司的经营或决策产生决定性的影响。集团母公司的经营管理总是着眼于整个集团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个子公司的利益,有时甚至违背子公司的利益。这就使集团内部关系上出现了复杂的局面。“因为现在不是涉及公司与一般股东、董事的关系,而是涉及到作为股东和生事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的少数股东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子公司、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均处于从属地位,母公司在根据自身的利益或集团的整体利益决策时,可能作出对子公司及其少数股东利益有损害的决定。“母公司可能实行最适于整个集团利益,而不是子公司利益位置的红利政策;在该集团成员间分配商业机会时,母公司可能不当的偏袒自己的利益或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的利益。”此外,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根据有限责任原则,它只按持有子公司的股份数额负有限责任,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律实体形式对外单独承担债务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不负清偿的义务。然而,母公司利用其对子公司经营权的控制,为了自身或集团的整体利益,往往会指示子公司从事超出资本责任能力的经营和交易活动,造成子公司的债权无法通过子公司的财产获得清偿的结果。企业集团内外关系中,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及其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中,必须找到法律上的平衡支点,才能使企业集团在利益调整均衡的前提下,发挥成员企业的整合优势。对此,西方国家公司法一般承认母公司按多数规则对子公司享有控制权的同时,维护子公司必要的自主性,对子公司、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和债权人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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