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集团中成员企业之间的协议关系。企业之间签订控制或依附协议是联邦德国组建康采恩所采取的普遍形式。这种协议往往是在企业之间通过参股、领导交叉兼职、长期联合经营已形成事实上的依附关系的基础上签署的,协议的签订使支配企业对从属企业的统一领导合法化和具体化。“实践表明,在处理企业之间的关系上和国家对康采恩企业集团的管理上,契约康采恩要比事实康采恩容易把握得多。”这类企业协议不仅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而且以涉及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和权力分配为主要内容。因此,在性质上它属于“组织协议”而不是企业之间单纯的商品交易契约。
3.企业集团的对外关系。企业集团作为联合经营组织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其内部成员企业作为独立法律主体均具有法人资格。由于企业集团在整体上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不能直接对外发生经济关系,它是通过集团成员企业按照集团的统一经营战略与集团外部的其它企业进行市场交易和竞争活动的。在企业集团与政府的关系上,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主要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集团进行宏观管理。政府主要从制定产业、税收、信贷政策,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上指导企业集团的发展。按照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运物体制,实现对企业集团的间接管理。对属于国有企业系列的企业集团,按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授权赋予国有投资控股公司自主经营权。国有投资公司通过控股或管理合同位于国有企业系列集团的最高领导层,对集团行使统一经营管理权。以新加坡的企业集团为例,新加坡政府拥有国有企业为主体的企业集团所有成员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但不能直接经营,而是赋予企业明确的使命,通过人事参与和财政监督,进行间接管理。对于四大控股公司,由政府人事部门任命或聘任董事会成员,政府不干预公司的经营,放手让董事会决策,由经理层具体经营管理。但这些控股公司要定期向有关政府部门汇报情况,并提交财务报告给政府审计署审核。政府只是在这些公司亏损时,才作必要的干预,包括撤换公司的领导人。
(三)对子公司权益的法律保护
子公司虽然与母公司同处一个集团,并与其他成员企业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子公司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有其自主权和财产权益,并与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权益相分立,因此,子公司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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