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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三,不能发现真正的行为人。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之所以成为侵权法上的一个真空,乃是因为此种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以后,常常不能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如果能够找到直接的行为人,那么此种侵权不过是普通的侵权而己,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就可解决。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最大特点还不仅仅在于热量掷物本身,而在于这种侵权行为虽然是人的积极作为所致,但在此种行为致人损害之后,又常常难以发现真正的行为人。一方面因为从高空中抛掷物致人损害,建筑物又归属于不同的区分所有人,甚至是成千上万的业主,因而无法推定应当由哪一个业主承担责任。假如建筑物仍然处于建造过程中,或者已经建造完毕但是还没有售出,此时,在找不至趔行为人的情况下,此时应当由施工单位或者开发商承担责任。但是,一旦销售给众多的业主之后, 就无法采用这各推定的方式。另一方面,受害人在遭受损害的时候,他和行为人又相距遥远,不能辨认出行为人。在很多情况下,此种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以后,除非真正的行为人主动自己承认,否则受害人很难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如果能够找至直接的行为人,那么此种侵权不过是普通的侵权而己,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就可解决。例如,造成损害发生的物是某人正在进行房屋装修的特殊的建筑材料,该物只能为该装修公司所有,那么可以认定该装修公司以及业主都应对此损害承担责任。但抛弃物对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而言,可以确定出可能的侵权行为人的范围,但通常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因此,抛掷物侵权发生了致人损害,需要确定可能的侵权人。侵权人是指在因果关系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这些人都有可能承担责任。
  第四,受害人可能遭受重大损害。这就是说,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因为抛掷的物品造成楼下的受害人财产或人身的损害。受害人的损害可能是重大的。几个已经发生的案例都表明了这一点。抛掷物致人损害,民可能会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比如某人推车正好经过某人的楼下,从建筑物内飞出一物,将车上的花瓶砸碎。再比如,某人开车经过某一小区,被楼上飞出的物品击中,导致其汽车毁损。但财物的损害发生得更为偶然,且在损害不大的情况下,也往往不会引起 们的重视。但在抛掷物致人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则可能会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的损害,因为高空中飞下来的物,一旦击中某人,可能就是致命的。在发生了抛掷物致人损害之后,实践中,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人身损害。如果没有发生任何损害,尽管此种抛掷物品的行为会受到首先的谴责或者违反牧业管理规定,但不涉及损害赔偿的问题。
  一般来说,在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通常没有过错。因为受害人对于来自高层建筑抛掷物的袭击是无法预见,也难以防范的。他在遭受侵害之前,与行为人通常是素不相识,即便受害人有过错,例如未经许可而擅自进入小区,此种过错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因果联系,也不能因此而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抛掷物致人损害是一种侵权类型,应当在我国侵权法予以规定。有人认为,高楼抛掷行为可以通过行政法规解决,从而否定其民事侵权责任。公法上的责任与私法上的救济不应互相排斥,否则可能“以罚代赔”,无形中当事人的诉权和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因此,即便对于高楼抛掷行为存在行政法上的规制,也不能因此而否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合理性。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通过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补偿,从而遏制其高空抛掷行为,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社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和宁静。
  二、抛掷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形态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不仅仅这种形态在实践中时有发生,而不是极其偶然出现,已成为一种需要在法律上规制的不法行为。更在于无辜的受达人遭受损害之后,无法找到真正的行为人,我们也不能够使无辜的受害人自己承担此种无辜的损害,但如何通过侵权行为法向受害人提供救济,确实是侵权法上的新问题。由于现行立法对其缺乏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做法各不相同,除了判决由受害人承担损失外,有的法院判决依据建筑物责任的规定,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建筑物区分所有时,责任主体为全体业主)承担责任;有的法院判决依据共同危险行为的法理,判决可能造成损害的部分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也有的根据物件致人损害的规则,判决业主承担责任。可见,就确定责任而言,与热量掷物致人损害行为相类似的情况有以下三种:一是物件致人损害,二建筑物致人损害,三是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不能为这几种所替代。
  (一)抛掷物致人侵权不同物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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