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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跑跑”事件的法理解读

  读者也许会从未成年的角度来论证教师职业有先行救助学生的义务。因为未成年相对于成年人的自保能力有所欠缺,因而在法律上,成年人被赋予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更多义务。不过,需要明确的是,一个人的能力是否完整与欠缺,其比较的标准根据的是常态,而不是非常态的。面临强烈的自然危险,成年人的自保能力并不胜于未成年人,此时,人的生存机会更多依赖的是运气,而不是凭借能力。当然,有人会质疑,面临冰山,泰坦尼克号的船长,其对抗危险的能力同样也不胜于乘客,为何泰坦尼克号的船长就有了义务,而教师则可以免于此责任呢?对此,我们必须明确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泰坦尼克号船长的先前理性选择行为已经为其义务提供了根据,比如选择什么航线、选择什么时间、选择什么船员、以及对可能的风险等级作何判断等等。换言之,船长对于危险来临时的排除能力虽然与乘客同样欠缺,但对于是否陷于危险状态,船长的先前行为是具有一定的控制和选择能力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乘客目前面临的危险与船长的先前行为是有一定联系的。对此,美国道德哲学家约翰·马丁·费舍提供的一种道德理论的解释是,一个人在T时间之前的适当时间基于理性反应机制所进行的某种实际的操作可以成为这个人在T时间采取的行动负有责任的道德理由。[15]但是,教师并没有先前的相关行为为此提供理由,比如选择在已有一定征兆的地震断裂囗上课;或者有条件不安排却执意安排学生在危房的教室作息;或者教室是由教师负责建筑的,虽然明显不合格,教师却信誓旦旦……
  教师之于船长,就好比电影院职工之于飞机驾驶员。当遭遇恐怖威胁时,驾驶员不能弃乘客而率先跳离飞机,但电影院的职员在逃生时却没有先顾客而后自己的义务。如果有,也只是其职业上的道德要求,而不是其法律义务。面对这样一个超强的自然危险,规定教师在逃生时有先人后已的法律义务,无异于要求教师有“先别人而死”的法律义务,而这显然又超越了教师这一职业所能承受之重,无论是他的薪水,还是他的声誉!如果一定要将面临强烈地震的教师看作是面临冰山的泰坦尼克号的船长,如陕西勉县教育局规定的那样,在地震发生时监考老师必须最后离开。那么,最后离开的就不只是监考教师,更应该是那些在考点负责的以及巡考的教育局官员。依此类推,在地震或其他灾难发生时,还有单位的领导、公司的经理,以及社会上诸多大大小小的头目,逃生时都有先人后已的法律义务,而这显然就不只是一个教师职业的问题。
  当然,我们说范的行为即使是出于理性,逃生时也没有先人后已的法律义务,这并能推论范也就可以免于道德义务。因为,道德的要求并不同于法律的要求,道德的标准往往高于法律的标准。事实上,当范美忠以自由和公正来为其逃跑行为进行高调辩护时,其原本与伦理无关的行为就与道德发生了联系。自由、公正是伦理评价的标准,与本能原本不发生联系。当范以自由公正为其辩护时,这表明其潜在的伦理意识中是支持逃跑举动的理性选择行为的。其潜在意思是:即使自己的行为不是出于本能,而是出于理性选择,其行为也是自由的和公正的。如果是这样,范美忠的观点就应该接受道德的评判,尽管免于法律的评判。理性选择一个利他的行为无疑是高尚的,如谭千秋老师;与此相对,理性选择一种利已的行为虽然不一定是可耻,但联系到教师职业的性质至少不是高尚的。而当范美忠将这种并不高尚的利已行为又披上了自由公正的外衣时,其道德品质就进一步滑向了不高尚的对立面。因为,范美忠的观点表明范的自由是利已的自由,范的公正是利已的公正,因此,范美忠的观点至少表明了其道德品质不高的事实。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范美忠的道德品质与网民的道德声讨发生了勾连。因此,在“范跑跑”事件中,应该接受道德批判的不是范的行为,而是范的言论中所包含的伦理观点。并且,从法律上讲,范美忠的言论因为是发表在一个抗震救灾的特定时期,因而也就不能获得言论自由的宪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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