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力不足:中国法治进程的障碍
吕明
【全文】
国家能力是与国家权力极容易混淆的一个概念,英国学者迈可.曼曾经在国家——市民社会的项下,对国家权力和国家能力做出如下区分,他认为国家权力是国家专制的权力(despotic power),即国家精英可以在不必与市民社会各集团进行例行化、制度化讨价还价的前提下自行行动的范围,而国家能力是国家的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它指的是国家事实上渗透市民社会,在其统治的领域内有效贯彻其政治决策的能力。(P5——9)迈克.曼在这里实际上清晰的使我们注意到国家能力与国家权力不是一回事,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实践中这两个概念更不应该被混淆,否则我们将极有可能对中国的法治进程做出错误的判断。以下我们将以国家能力作为问题的分析工具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西方法治的形成进行解释,并进而指出国家能力不足与中国法治之间的关系范畴。
一、国家能力不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种解释
对于中国国家能力的探讨应该是一个较新的话题,然而国内外对中国古代政治却有一些成熟的考察结果,其中马克斯.韦伯的研究就是一个代表,韦伯在分析传统中国政治时,十分敏锐地观察到中国政治的两个基本现象:一方面传统中国的政治支配是典型的家产支配形式,就正式制度的安排而言,皇帝有权随意处置任何个人与团体。但另一方面,韦伯注意到,传统的中国从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公共财政制度,因此,公共权力缺乏必要的财政支持,统一而有效的官僚制度难以建立,“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P142)中央权力只能有效控制到县级,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一直是传统中国政治的重要问题。这里,如果我们比照迈可.曼对国家能力和国家权力的定义,就会发现韦伯的研究成果实际就是再向我们传达这样一个信息:国家权力强而国家能力弱是古代中国的政治样态。
就国内研究而言,虽然普遍存在着混淆国家能力与国家权力两个不同概念的倾向,虽然这种混淆甚至影响到了“对中国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的观察和分析”,(P18),但认为中国“早熟”却是学术界一个成熟的看法,在以往的学术活动中,中国的学者们经常援用这个马克思的对古代中国社会的经典比喻——马克思认为,正是“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P45)其实,我们在这里只要稍做分析就会发现,“早熟”和国家能力不足,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谓的早熟就是相对于国家能力不足的统治技巧上的早熟,而这种统治技巧更被众多学者概括为“政治早熟”即在“经济发展尚不到位的情况下,政治变革却提前完成了”。(P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