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作为学生公寓的集体宿舍之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呢?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住宅”呢?过去我曾以为,学生公寓的集体宿舍不算法律意义上的住宅(“民宅”)。一方面从立法本意上考察,法律上的“住宅”应该是强调“私”的属性。换句话说,住宅就是私有或者私用住房。而学生公寓则具有“公”的属性,属于公共住房。可见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住宅”。另一方面,学生公寓的性质决定了它必然包含两个方面要素:一是学生居住,二是学校管理。缺少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不能构成“学生公寓”。而“住宅”仅仅具备第一个要素(居住使用)。所以,从这个方面讲,学生公寓的集体宿舍也不算法律意义上的“住宅”。但现在看来,五年前的这一认识似乎过于机械化,并不能揭示学生宿舍之本质法律属性,与客观事实并不相符。
“住宅”早已写进法律,成为了法律用语,是日常用语“民宅”在法律上的正式称谓。在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住”为长期居住或暂时休息(或居住、住宿);“宅”为房子、住所(为生活、休息的场所之意);住宅指规模较大的住房。顾名思义,住宅是自然人生活和休息的场所,《新华字典》也直接将“宅”字简单地解释为“住所”。当然,此处“住所”并非民法学意义上的住所,只是对居住场所之简易表达。按照我个人的理解,从习惯解释上说,住宅就是自然人以居住为目的而生活休息的封闭场所。一方面,在心素上,住宅必须以居住为目的,亦即自然人以选择生活休息作为身处之意,无此意则非其住宅;另一方面,在体素上,住宅必须是自然人身处的一个封闭场所,在该场所以生活和休息为主要内容。判断一个场所是否为自然人的住宅,此心素和体素二要件必不可少。因此,凡是以居住为目的且以生活和休息为内容的封闭场所,都可界定为住宅。现代高层楼宇上的大型公寓式商品房可以成为住宅,为躲避地震、临时逃生或者野营等目的临时搭建的简易帐篷也可以成为住宅。至于其他不能构成住宅之要素者,并非判断住宅的考量因素。例如,所有权属并非住宅的判断要素,某人对住宅可能有所有权,也可能没有所有权,均非所问。没有所有权但有使用权之封闭场所,也可以成为住宅。再如,住宅之内设施齐备与否,也不影响住宅之成立。一个小木屋内空空荡荡,只有草席一张,也不失为住宅。又如,居住时间的长度也不是住宅的识别标志。在宾馆申请为期一个钟头的客房,属于住宅,在某旅游区临时租赁一套别墅供每个周末度假之用,也属于住宅。所以,住宅只看有无居住之意思以及生活与休息之内容,它不强调所有权之有无、设备之全缺、住期之长短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