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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制度表达

  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应符合合法性原则和禁止任意性原则,即必须遵照国内一般的、抽象的、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或同等的普通法规范(而非行政规章) ,并且不能是非正义的、不可预见的、不合理的、反复无常的和不成比例的,法律正当程序原则在此受到强调。
  被逮捕者和被拘禁者(包括被绑架者、被强迫居住者、被关押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酗酒者、吸毒者和流浪者等)享有被告知的权利(被告知指控和理由)、被迅速带见司法官的权利、获得法庭人身保护令的权利(法庭对剥夺自由的合法性不拖延地进行审查并在不合法时给予释放)、和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被拘禁者享有受到人道与尊严待遇的权利。国家负有积极义务为被拘禁者和犯人提供最低标准的待遇和条件(例如提供食品、衣物、医疗、迁徙机会、秘密空间等)。被控告者享有无罪推定权,应与被判罪者相隔离;被指控的少年应尽快予以判决并与成年犯相隔离; 囚犯改造应以社会复员为指向,囚犯享有医疗、卫生、教育等权利。
  另外,国家承担积极义务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如同人身自由权的横向效力,人身安全权旨在保护公民身体和人格完整性免受私主体干预和侵害。
  (四)公正审判权[7]
  得到法庭审判的权利和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获得最低保障的权利,是在法治的框架下敦促司法独立公正和法律的正当程序。
  首先,公正审判权意味着法院和法庭前的平等权。公正听审或审判的最重要标准是“等臂”原则,所有人必须给予平等地参与法庭诉讼的权利。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刑事案件的控诉方和被告之间平等,双方有权获得相同的信息,应有相同的机会在法庭面前陈述观点。
  其次,公正审判权意味着获得公正和公开审讯的权利。该权利的落实仰赖分权和法治原则的贯彻。审判的公正性,在体制构造上要求诉讼案件不能由受到指示限制的政治机构或行政机关来审讯和裁决,而应由依法设立的胜任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来处理。国家应在组织和财政架构上确保司法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构、新闻媒体、行业力量和政党的过度影响。在此框架内,公正审讯的实现由诉讼双方平等、对抗制程序等制度来支持。而公开性要求,作为公正审判权的要素之一,则不仅是诉讼当事方自己可以放弃的权利,而且也是民主社会中公众的一项权利。在不违背公共秩序、国家安全、私生活利益和司法利益的情形下,诉讼程序和判决结果应当公开。
  再次,公正审判权意味着刑事审判中对被告的最低保障。该类制度主要包括: 无罪推定的权利,根据此项权利,任何公共机关不得预先判定审判结果,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并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被告知指控的权利,被告人应被迅速告知指控或起诉的性质和原因; 准备辩护的权利,被告人有权与其选择的律师联系,被告人及其律师应有充足的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 不被无故拖延地受审的权利,从审判开始到审判终结的所有阶段都应没有不合理的拖延; 辩护的权利,被告人有出席受审的权利、亲自为自己辩护的权利、选择律师的权利、被告知获得律师的权利、以及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 传唤和讯问证人的权利,被告人和控诉方有相同权利对证人进行讯问和交叉讯问; 获得译员免费援助的权利,被告人不懂或不会说法庭所用语言时该项权利是绝对权利; 禁止自我归罪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上诉的权利,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和刑罚依法进行复审; 因为误审而获得赔偿的权利,在终审判决中因误审而被定罪和受刑者,在其定罪被推翻或赦免时,应依法得到赔偿;一罪不二审的权利,已被依法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五)私生活权
  保有和享受私生活不受干扰和侵犯,是尊重人格尊严和独立自由的基本要义,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人人有权获得法律保护,其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无论此种侵扰来自国家当局还是私主体。
  私生活权主要涵盖个人的身份和姓名权、外表权、性的选择权和身体权、个人资料的保护权、家庭生活权、住宅保护权、通信自由权、荣誉权和名誉权等。由于个体生活于社会之中,私生活受到公共生活的必要克制,因此该权利并非不可克减。私生活因公共利益受到限制时(例如为预防或侦破犯罪而搜查住宅、审查通信等),必须有明确的和正当的法律依据,在干预的正当理由和实现干预的措施之间应当遵守相称性原则,并且必须受到监督。此外,经典的权利冲突情形亦多与该项权利的边限界定有关,例如隐私权与知情权、名誉和荣誉的保护与表达自由的冲突等。
  (六) 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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