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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生命权的价值

  (五)生命权并非绝对优先的权利
  生命权具有优先性并不意味着生命权是优先于任何法益的绝对优先权。在公众道德观中,生命权并非绝对优位,所谓“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也一直为人们津津乐道。在法律上,生命权也绝非在任何情况下均优位于所有其他权利,例如,国家可在刑法上设置死刑,依法剥夺生命权。应该特别指出的是,由于自然人的生命处于同样等级,不同的生命权之间也不具备优先性。
  首先,生命价值不存在质的差别。为保全生命权而侵害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不具备免责效力,法律不承认为保护自身的生命权而牺牲他人的生命权的行为的合法性,即便在紧急状态下也不例外。[36]卡多佐认为,“如果两个或者更多的人面临着一般的危险,其中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以拯救生命为理由而牺牲其它人的生命。类似货物投弃那样的权利,[37]就人类而言是不存在的。即使这是拯救某人生命的唯一方法,法律也不愿承认此时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为合法。因为,假如承认为保全自身生命而牺牲他人为合法,那么,一个社会便有权以牺牲个人的生命来保全社会利益。[38]一名医生为挽救存在70%生存机会的病人而移走另一名只有30%生存机会的病人的医疗设施,医生的行为是违法的。生命价值在某种情况下可能降低的理论也难以被普遍接受,[39]因而,不能说一位身罹重病、濒临死亡的人,生命价值大大下降,以至于法律可以尊重当事人自己选择死亡的自由。其次,生命价值无法在量上的比较,即不得根据自然人生命的数量进行权衡,不能说为了挽救多数人的生命少数人负有牺牲生命的义务。[40]最后,数人陷入共同生命危险中(危险共同体Gefahrengemeinschaft),客观上已无法确保全体的共同生存,而任何一位或数位的牺牲可能导致其他人的存活。此时,并无理性标准确定危险共同体中的某人存在牺牲义务,[41]无论在伦理、法律上均存在选择难题。[42]
  三、生命权的不可评估性
  侵权法以实现矫正正义为根本宗旨,其规范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权益侵害的事后补救,将救济限定在补偿原告的损害所必需的范围内,以恢复被不法行为扰乱的原状。[43]在生命权被侵害时,矫正正义的依托主体已不存在,恢复原状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侵权法的功能注定要落空。面对具有不可评估性的生命价值,损害赔偿规范设计就呈现出诸种失灵现象。
  (一)生命损害赔偿规范设计之失灵
  首先,损害赔偿不能全面恢复生命损害。在侵害生命权致死的场合,主体资格丧失,其无法主张对生命本身的损害,价值上无限大的事物反而变得没有任何赔偿价值。[44]申言之,生命价值本不可以与折算为金钱的损害赔偿之间划等号。将生命价值简化为损害本身属于经折扣后的生命价值,其规范重点只能是弥补相关费用的支出与未来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不是对生命的恢复:由于死亡费用的支出可能远低于致残,这在表面上造成了法律责任的失衡状态。离开了刑法等公法上的责任,加害人所受惩罚致人死亡要比“仅”致人重伤好得多。[45]在未来可得利益丧失层面上,一定程度上法律将生命简约为经济单位(economic unit)而非具有伦理目的和追求生活享受的人[46],从而极大程度上降低了可能的生命质量,例如法律根本不考虑死者生命享受利益之损失、也不考虑死者未来可能存在的各种生活机会的丧失。[47]总之,法律不能在生命价值与财产价值之间建立等式,生命损害无法进行等值赔偿而只能以更趋近于生命价值进行赔偿。建立计算生命损害的合适模型以计算出受害人的损害,这只能是无法实现的奢望。试举两种设想为例:其一、生命损害赔偿并非侵害健康权的最大极限。日本有学者将生命之剥夺视为侵害身体、健康的最大极限,试图据此计算出准确的生命价值。然而,计算极限须以建立数学公式为前提,为此我们需要明确人身质量参数,显然人身质量是与劳动能力、生活能力、享受能力等无穷多参数相关的,就算可以按照某个单一参数(例如劳动能力)建立人身质量(或损害赔偿)公式,却难以全面列举参数以构建合理的数学模型。人身权、健康权与生命权间并非连续线性关系而存在无穷大的迁跃,我们无法依据对侵害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推导出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其二、不能凭借风险概率反推生命价值。依风险概率反推生命价值的方法又称等量风险方法,它常被法学家(尤其是法经济学派学者)用来计算那些没有市场而且对形成这类市场存在法律与道德障碍的风险物品的价值。这种方法视死亡为自然人生活中难以回避的风险,自然人本身对这类风险作出的合理决定是通过预防死亡风险的成本与效益的权衡来实现的。由此可以推算出一旦丧失生命,生命的价值应有多大。例如,假定化在汽车安全的附加成本为100美元时,发生致命车祸的概率下降到1/10000,如果用于汽车安全的费用合理,那么,致命车祸概率的减少乘以一个假设的生命内含价值就等于注意的边际成本:1/10000×(生命内含价值)=100美元,生命内含价值=100美元/1/10000=100万美元。[48]Viscusi曾运用蓝领工人的明显的财产风险交易来推测出美国人命的隐含价值介入300万到600万美元之间。[49]然而,且不论上述比率关系是如何测定的或者这种测定本身有多大的科学性,单论这种反推的潜在前题也是不成立的。第一、这一方法事实上以当事人同意以支付某一成本为代价处分生命权为前提,而如前所述,由于生命权不能成为受害人同意的客体,因而这一计算公式本身是不合法的。第二、当事人同意支付某一成本并非旨在放弃或交换生命价值,例如,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只能是特定的抽象性损失而不是生命本身;保险金额为特定的债权金额而不是人命价值。[50]第三、风险概率法不具备理性基础。例如一个富人也许会出5000万美元来避免必然的死亡,但如果生死机会各半,他甚至不会出2500万美元来救自己的命,而到了死亡几率为1/50000的时候,他的出价将更远远少于1000美元。[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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