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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生命权的价值

   凯斯.R.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 胡爱平 乔聪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26页。 
   参见拙文:《私法视野里的权利限制》,载于《烟台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日〕植木哲:《医疗法律学》,冷罗生陶芸江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0-273页。 
   〔英〕威廉.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第一卷),游云庭缪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页。 
   Carlos Alberto Da Mota Pinto:《民法总论》,法律翻译办公室 澳门大学法学院1999年版,第111页。 
   〔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64页。 
  当前我国各地公众场所经常发生“自杀秀”现象,据羊城晚报统计2005年,广州经媒体报道的跳楼、跳桥自杀个案中,欲跳而最终未跳的为36宗。平均每月至少有3宗影响公共交通或公共秩序的自杀未遂个案见报。除2宗“疑有精神病”和10宗“原因不明”外,“希望解决个人问题”成为“自杀秀”的主因。这其中,因劳资纠纷及经济纠纷而起的为12宗,占1/3;因家庭或感情纠葛导致的为7宗。此外,还有部分因为“生病无钱”或是“找不到工作无钱回家”。参见金柱:《尴尬“自杀秀”何时不再上演》,载于《深圳晚报》2006年08月21日。 
   关于自杀的性质有以下学说:合法行为说,该说认为自杀是处分自己的利益,人具有“死的权利”,故自杀是合法行为;违法说,该说认为自杀是违反以尊重生命这种价值观为基础的法秩序整体精神的违法行为,但是由于对自杀(未遂)者不能进行谴责,所以,当事人是没有责任的;放任行为说,该说认为自杀属于法律上不考虑违法、有责判断的“法律空白领域”之内的放任行为。参见〔日〕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日〕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页。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人们对生命权的解释、对“固有生命权”的范围加以限制,常常过于狭隘,以至于无法恰当了解它的意义,特别是不利于确立为保护这项权利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对此,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缔约国须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以减少婴儿死亡率和提高平均寿命,特别是采取措施消灭营养不良和流行病。《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0页。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0页。 
   韩大元:《中国宪法学应当关注生命权问题的研究》,载于《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1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2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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