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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问中推进探索——我国正当法律程序正当应用之考察与反思

  “法律正当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的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的采用,法律援助顺利的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1]自从正当法律程序诞生之时起,人权保障就成了正当法律程序视野下的永恒主题,所以正当法律程序下的刑事审判规范理所当然地成为嫌疑人、被告人的大宪章。但是正当法律程序并不是自产生起就完全正当且也不是永远正当,而是一个发展的不断丰富完善的法律体系。尤其是程序制度本身则是由人设计由人操作,其主观短见甚至偏见也不免渗入其中,这样在刑事审判运用正当程序的过程中自然存在诸多尴尬困境。
  一、在程序和手段之间:正当法律程序正当运用出现困境
  (一)正当法律程序本身的尴尬
  1.有罪者治罪难的趋势加大
  美国著名法学家赫伯特·帕克将正当法律程序比喻成一条布满荆棘的道路,刑事司法制度在宣告有罪的道路上设置了许多程序障碍,每个案件必须清除每一处障碍,法院必须决定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是否能证明将案件诉至下一个阶段,即下一个程序障碍。[2]可见在正当程序下判定一个人有罪是有一定难度的。“据保守统计,仅仅因为(法官)以第四修正案为根据批准有关排除证据的有关动议这一点,就导致每年有10000名犯有重罪和55000名有轻罪的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3]米兰达规则的使用同样使不少有罪之人逃避法律制。
  2.讼累和时间消耗的趋势增加
  一方面,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程序、步骤、方法、方式的遵守性及其过程的互动性等,使其本身具有非常缓慢的可能性。抗辩双方能运用这些程序规则有意地“合法”延缓诉讼,使时间过多耗费。另一方面,正当法律程序中由非专业人士组成的陪审团(员)对一些法律术语,如“因果关系”、“正当化行为”等并不熟悉,并且一旦遇到必须逐一学习,这都需要时间。律师借此再提高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陪审员付出的时间则会更多。再者,正当程序提供了抗辩双方借用程序维护自己诉讼主张的机会和技巧。一但发现对己有利则想法设法的拖延审理,有时打官司就是打的时间战。
  3.发现事实真相的艰难性加剧
  尤其是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越来越多的强调保障人权,限制权力,而了解事实真相则越来越成为正当法律程序下的一种副产品。对于辩护律师来讲维护当事人权利是其第一要务,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也是其第一要务。这样,期望辩护律师透露真正的犯罪事实不可能,也是违反程序的正当性的。又如正当法律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又限制了某些真实的证据的应用。不管特定的证据材料多么有用和重要,如果违反了证据规则(如米兰达规则)则不予考虑。
  4.司法资源享有的不平等性增大
  正当法律程序是一种理性、严谨的程序,而严谨的程序必然要求完善性及严格遵守性。为了实现这一看的见的程序过程,就必然要求控辩双方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投入更多的资金。但是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相同足够多的精力和资金,这就造成了机会的实际不平等。如余祥林没有请到律师肯为他辩护,而刘涌不但把沈城的律师尽纳其囊构之中,而且还请到全国14名法律专家云集于北京钓鱼台宾馆,对一审判决进行论证。可见同是犯罪嫌疑人,但享有的法律资源不一样。
  此外,正当法律程序于刑事审判的应用中还遇到审判人员的压力增大、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强等一些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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