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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写作

  第二种是抢车杀人案。这一类案件往往是通过侦查破案的。要从找赃车入手。一般而言,是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是尸体发现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查找车辆,再从收赃人处查找销赃人,从而查找到抢车杀人者。例如黎某抢劫案的破案经过的写法:“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晚上七时许,与长沙市某某区某某乡某某村村民曾某同在长沙市东塘广场出租摩托车的曾某的连襟姜某见曾某出车去新开铺便约凛某八点钟一同回家吃饭。姜某等到晚上九点还没有见到曾某回东塘,以为曾某已经回家,便驾车到曾某家。曾某之妻徐某告诉姜某说曾某还没有回家。姜某便对徐某说曾某可能出事了。十二月十八日,徐某见曾某一夜未归,即曾某所在单位保卫科报告。保卫科即组织人员四处寻找。同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时许,该厂职工王某和曾某妻兄徐某某在新开铺省微生物研究所墙边发现了曾某的尸体,经过徐某、姜某辨认无误,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勘验、走访调查,并发出查找被劫摩托车的协查通报。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宁乡县公安局横市派出所警察接到群众举报说,宁乡县铁冲乡云贵台村农民称黎某有一辆来历不明的全新‘五羊’摩托车。派出所警察即传讯黎某。黎某交代他的买了别人的,车子放在表姐夫刘某处。但是,黎某没有交代出是从何人处买来的。经找刘某调查,提取了该车。发现该车发动机号为920840320、车架号为209130199,号码有改动痕迹。刘某证明,该号码被他改动过,原发动机号码是92081031,车架号是2093099。此号码与长沙市公安局的协查通报中曾某被劫案中被劫摩托车号码一致。公安人员遂再次讯问黎某。黎某供述了他与哥哥黎某某共同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上,经传讯黎某某,黎某某也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遂破案。”这样的破案报告是不是让审查者看上去较比较放心。
  第三种是无名尸体案件。这类案件的破案经过一般要从查找无名尸体的身份入手,然后查找与无名尸体有密切关系的嫌疑人,最后找到犯罪嫌疑人。按这样的顺序写的话,条理就很清晰,使人一看就放心。例如刘某某故意杀人案的破案经过的写法:“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七时四十分,长沙市公安局北区分局刑侦队接到群众报案称:在长沙市麻园岭小学大门外侧有一堆人的尸骨、衣服等。刑侦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勘验,并成立专案组,经勘查发现这是一具被肢解烧煮的女尸,死者年龄在二十二周岁左右,身高约158厘米。公安人员提取了死者生前所穿的黑色网状上衣一件,黑色乳罩一只,黑色背带裙一条用一块配有红丝绳的激光佩饰(内为观音菩萨像)。专案组一路召开北区内部单位特别是重点单位负责治安的责任人会议,通报案情;一路通过电视台,重点展示死者着装并根据法医给死者画像迅速赶制一个模特,穿上死者的衣服,在麻园岭等北区辖区巡回展示,屐群众;一路分组下到附近居民小组与片警排摸,查找尸源、第一现场及作案人。同月二十二日,长沙重型机床厂职工欧阳某夫妇到公安机关报案,称看了模特和电视,发现死者的衣服等与六月十九日后失踪的女儿欧阳某某所穿的衣服一样。经公安机关反复核对死者的生理及着装特征(注:当时我国刑侦工作还没有使用DNA技术,现在一般应当运用DNA技术查身份),认定是欧阳某某。专案组在查实死者是欧阳某某的基础上,通过欧阳某某的亲属排查欧阳某某的落脚场所和交往较为密切的人员。当晚十一时许,公安人员根据欧阳某某的姐姐提供的线索,找到长沙市蔡锷中路某房间。经查该房间是某老板委托欧阳某某代为看管同时供欧阳某某临时居住的。经现场勘查,发现了大量血迹,并从该房间厕所内一红色塑料桶上提取了一枚油渍指纹和食用碱。在对死者交往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长沙市烟草公司的卢某与死者生前交往过密。同月二十五日,公安人员传唤了卢某,并对卢某进行调查,发现卢某没有作案时间。但是,卢某证明,六月十五日,他曾与欧阳某某一起到过长沙湘江风机厂找过厂长刘某,欧阳某某与刘某发生了争吵。在返回途中,欧阳某某对卢某说‘我今天喊你来是想请你作个见证,搞不好我死了连收尸的都没有。’随即,公安人员将侦查重点转向刘某。经查刘某有作风问题,经常与一些女人来往。与此同时,在第一专制调查的警察获悉,现场对面楼房的钱某曾隐约看见一个四十多岁的瘦高个男子在现场厨房内活动。钱某描绘的该的人身特征与刘某相似。六月二十七日,公安人员抓获了刘某。经长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刘某左手拇指指纹特征与提取的油渍指纹特征同一。经审讯,刘某交代了犯罪事实。公安人员根据刘某的交代在刘某的办公室提取了一根金项链、一块女手表和二个金戒指。经欧阳某某的亲属辨认,确认这些提取物是欧阳某某生前所有。遂破案。”这样的破案报告条理清晰,来龙去脉自然可靠。
  第四种是(无人命的)强奸案。一般要从公安人员接到被害人的报案入手,然后写公安人员对现场勘验,人身检查确认发生了强奸案,再找犯罪嫌疑人。例如沈某强奸案的破案报告写法:“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十三时许,长沙市科文集团业务员刘某在其同事的陪同下到长沙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朝阳街派出所报案。刘某报称,昨天二十三时许到今天十二时许,被长沙市东区向韶村一个男子劫到该男子家中被强奸,并向公安人员出示了被扯断的项链、被打烂的手表。公安人员问明情况后,即在赶赴刘某指控的地点——向韶村一某栋某房间,发现一男子正在喝酒。经盘查,该男子是沈某。公安人员发现沈某床上有血迹、床上、床下的较长的毛发数十根,且在厕所内发现许多沾有分泌特的卫生纸。公安人员将沈某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沈某对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并不否认,但是否认是强奸。公安人员对现场提取的卫生纸、沈某、刘某的短裤上的分泌物进行了鉴定,且对刘某进行了了人身检查。查证刘某的指控成立。遂破案。”而原来一审的破案报告是怎么写的呢?他们是这样写的“刘某被沈某强奸后,乘机逃出,逃至省审计局打电话给其同事……。”这样的报告使人感到破的顺序不清,既然已经知道是沈某强奸了刘某,还破个什么案。奸淫幼女案的破案经过的写法一般是从被害人的监护人发现被害人的身体状态异常,然后询问被害人,被害人指控是某某所为,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传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交代,公安机关再根据嫌疑人的交代查证其他被害人,查证属实,遂破案。应当按这样一个脉络来写。
  第五种是盗窃案。一般是从嫌疑人在某一次盗窃时被抓获或者报案后破获的盗窃案入手,突破案情。按这样一个脉络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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