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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平衡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在整体上或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存在冲突,主要体现在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等领域。公共利益的实现极有可能以限制或剥夺个人利益作为代价,公共利益不可能是某个社会成员独占的利益。因而,当公共利益过度膨胀时,个人利益就可能受损;同时,每个社会成员总是反对从自己的个体利益中分离出公共利益,总是希望能从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份利益。因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就有了冲突的现实性。 


  

  三、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平衡 


  

  我国在传统上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关系一直遵循的是公共利益至上原则,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必须服从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也不断凸现。像湖南嘉禾强制拆迁事件以及近几年因城市征地与拆迁出现的大批“钉子户”。 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探求解决冲突的原则与规则以协调二者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就成为我国当前民主法治进程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第一个原则是“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所谓公共利益优先,指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发生冲突而难以兼顾时,公共利益一般应当优先得到维护和实现,而个人的权利与利益则应受到适度限制甚至做出牺牲。虽然公共利益的维护最终是为了增进每个个体的权利与利益,但是公共利益的实现有时会与部分个体的权利与利益发生冲突。要实现这种公共利益就需要限制或消灭部分个体对其部分权利与利益的享有,即使这种享有的正当性是无可非议的。而作为个体一般又不会自愿让出自己的个体利益,这就需要国家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面目出现,运用其手中的公权力进行强制性的平衡与协调,以促使公共利益的实现。例如三峡工程就是一个惠及中华民族利益的巨大工程,属于公共利益;而三峡工程的开工建设需要大量当地居民向外地迁移,这就需要牺牲相当一部分公民的个人利益。当然在公共利益面前,绝大多数当地居民都做出了让步,现在这批移民已被国家妥善安置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利益衡量原则。利益衡量是在对各种利益平等对待和保护的基础之上对各种利益冲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一种价值判断,其实质上是确定哪个利益更为重要的价值判断和选择的方法。利益衡量原则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单方限制,也包括对公共利益的适当限制,使二者能够依据正义的原则协调发展。确立利益衡量原则是解决利益冲突的有效方法之一,也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追求。一种利益只是在一定条件下优先于另一种利益并不存在绝对的优先性,要考虑优先到什么样的程度,这就取决于以下几方面:其一,哪种利益的相对价值更大;其二,对哪种利益保护更具有紧迫性;其三,选择保护哪种利益能对相对利益的损害程度最低;其四,利益是否存在被替代的可能性;其五,利益并存,可否使其各自实现一部分;其六,选择保护哪种利益符合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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